案情概况
近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社会举报,遂对辖区某混凝土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生产和销售。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将易产生扬尘的砂石大面积露天堆放,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导致起风时大量扬尘飘散造成大气污染。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处。
处理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3.24裁量标准。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立即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并依法处以人民币1万元整罚款。
以案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3、《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3.24裁量标准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案件启示
扬尘是指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扬尘污染不仅对环境空气质量有很大影响,对人体健康也会造成损害。本案端州区某混凝土公司对物料堆场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环境管理工作中存在上下衔接不力的情况。本案再次警示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各种生产原材料要妥善存放,若露天堆放须加以覆盖,并尽量将易造成扬尘污染的材料堆放于密闭空间内;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堆场,要建立严密围挡且物料堆体高度不得高于围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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