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撑高质量发展,深圳土地供应制度将有大变化

南方+ 记者

构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土地供给制度体系,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资源。近日,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供应管理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局表示,修订条例既是落实国家要求、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抓手,也是勇担先行使命、更好支撑深圳高质量发展的必然举措。

土地改革成果上升至立法层面

2012年以来,深圳在全国率先试点推进新一轮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重点围绕完善国有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创新,陆续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系列文件,为城市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空间保障。

特别是《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印发以来,深圳依托综合改革试点重大平台,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现土地要素精准高效配置等方面深化改革,形成了丰富的改革成果。为全面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更高质量开展土地供应管理工作,亟须将近年来系列改革成果和创新举措上升到特区立法层面,加快打造国际一流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更好的引导和支撑。

本次征求意见的《供应管理条例》共计六章八十八条,从总则、国有土地供应、国有土地利用和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全面规定。

健全并规范国有土地供应方式

《供应管理条例》中进一步健全了国有土地供应体系,结合国家国有土地供应相关规定和深圳市改革创新实践,将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供应方式统一纳入《供应管理条例》进行规范。

同时,对临时使用、委托管理、储备土地短期利用等方式也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按照扩大有偿使用、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原则,对国有土地供应的各种方式进行了规范。缩小划拨范围,明确产权归政府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明确产权归社会投资主体的非营利性的公共设施用地、特许经营的公用设施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土地等用地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应;规范作价出资(入股),对作价出资(入股)的范围、对象、程序等进行了规定,明确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民生类项目用地可以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完善国有土地租赁规则,区分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明确短期租赁方式适用于短期使用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长期租赁方式主要用于保障不同产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用地需求,降低产业用地初始取得成本。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国有土地供应后的使用、用途变更等规定基础上,结合深圳实践探索,《供应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开工竣工管理、土地用途变更、规划条件变更、产权限制条件变更等方面的规定,并明确了土地置换、用地范围调整、分宗合宗的基本规则。

优化土地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

《 供应管理条例》中优化了土地市场营商环境。包括:优化用地审批程序。探索建立用地用林用海联合审批机制,建立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土地市场价格体系,建立重点发展片区区域评估制度,提高土地供应审批效率,提升政府服务效能;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明确市政府规定的重点产业项目、总部项目等类型的用地可以分期缴纳地价,不计利息;健全产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供应体系,降低用地成本,促进产业经济平稳增长;为支持产业发展,明确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带项目”挂牌方式供应,只租不售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可以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引导企业通过提高容积率等方式拓展产业空间,满足发展需求。

鼓励综合开发和混合利用

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供应管理条例》中鼓励综合开发和混合利用。

支持土地立体开发,明确地上、地表、地下空间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对综合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期、供应方式及报批程序进行了规定。完善了建设用地混合利用年期规则,对混合利用不同情形的年期进行了明确。鼓励零散用地统筹使用。

明确对面积不超过三千平方米且不能单独开发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可以以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给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统筹利用。鼓励储备土地合理利用。明确在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的前提下,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短期合理利用国有储备土地,用于公园绿地、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用途。

【记者】李斌

编辑 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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