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是消费者维权日,2023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为 “提振消费信心”
花都区市场监管局、花都区消委会结合辖区实际从2022年受理的消费维权投诉举报线索中筛选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服务、抽奖促销、网购产品质量等方面,并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依法维权意识,理性消费,快乐消费
案例1:因疫情退订婚纱摄影服务引发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市民李女士向某婚纱摄影店支付2699元定金,签订了总金额5399元的摄影合同,约定了拍摄日期等。后因疫情影响及李女士身体状况,先后两次未能如期拍摄,商家表示可以继续提供拍摄服务或按照约定扣除总金额20%(约1079元)的定金后退款,李女士不再拍摄,要求退款。
消委会经调查了解,上述合同收款单据标明了“定金”字样,双方因市民身体原因和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期间,商家确已提供部分服务。经调解,商家扣除实际开支432元,退还余款,纠纷得以解决。
【消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消费者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尽量要按协议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可能造成意外的财产损失。
案例2:抽奖暗含话费套餐引发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市民罗某在某手机店参与免费抽奖并中奖获得一部手机,其按指引填写个人资料并签定合同后发现,每月需另行缴纳200多元的话费。市民罗某认为该手机店存在欺诈消费的问题,希望商家退还款项,商家不同意。
消委会经调查了解,双方在签订合约过程中,该手机店未将合同的重要信息提前告知市民。经调解,该手机店与市民达成和解,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余款,纠纷得以解决。
【消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商家在合同签订前应对相关服务内容作出细致约定和解释,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消费者在办理相关套餐时要慎重,切忌贪小便宜,要认真细读合同的相关条款后再签名。
案例3:就餐茶位费引发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市民邝女士与朋友在某餐厅用餐后付款时发现被收取每人6元的茶位费,邝女士认为店内没有明显的茶位费收取公示标识,用餐前也无工作人员明确告知,遂要求商家退款,商家拒绝。
消委会经调查了解,该餐厅菜单上确有标明茶位费,但提示位置不明显,且未写明收取茶位费提供的相应服务内容。该餐厅将以上问题整改完毕并同意将茶位费退还给邝女士,纠纷得以解决。
【消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相关的收费内容,应在显著位置公示,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案例4:拉杆音箱充电器爆炸引发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市民金先生在某科技公司某数码电器旗舰店网购了一台拉杆音箱,收到音箱后使用一周,在初次使用充电器充电时,该产品配备的充电器发生爆炸,损坏墙插一个。市民金先生当日将图片发给商家,要求补发质量合格安全的充电器,并赔偿因充电器爆炸产生的损失。商家以该充电器可能不是该音箱原装配备为由,拒绝赔偿。
鉴于市民提供了充电器爆炸现场图片,且其购买的产品故障部件尚在“三包”有效期内,并结合消费者购买产品后的常规使用经验,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同意补发一个充电器并赔偿300元给市民,纠纷得以解决。
【消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若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财产损失时,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法保留现场证据,有助于后续维权。
案例5:市民购买商品因商家撤柜引发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市民林先生在超市外经营柜台抽奖中了优惠券,用优惠券购买了饰品,后发现饰品有瑕疵,希望全额退还款项200元。返回超市发现该柜台已撤,超市负责人称不负责退货退款。
消委会经调查了解,超市与该柜台商家签署试营业协议,因收益不佳,该柜台商家已撤柜,但投诉人所持小票由超市打出,实质上已与超市成立消费关系。鉴此,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超市全额退款,纠纷得以解决。
【消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消委会提醒广大市民,对此类抽奖、中奖产生的优惠券需谨慎使用。
延伸阅读
金融消费这些“雷”千万别踩,近年来随着大众对理财、金融的关注,各式各样的金融“陷阱”频频出现,保护金融消费者,避免“套路”这份315金融防雷手册快收好
↓↓↓
(上下滑动查看)
来源:花都区市场监管局、花都区消委会、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整理:姚日文 通讯员 陈耀南
编辑:花小圆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