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教育丨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明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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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权益

提振消费信心

法治宣传教育线上活动

一直以来,消费维权问题都是大家所共同关心的问题。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2023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为“提振消费信心”。

为加强消费者维权意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清远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清远市普法办、清远市司法局、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远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开展了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和大家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活动安排

1、

活动时间

2023年3月15日—3月20日

2、

主办单位

清远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清远市普法办

清远市司法局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3、

参与方式

识别上方二维码

或点击“阅读原文”即可参与活动

4、

活动说明

与法治宣传大使聊天,点击“点击回复”可选择正确回复内容,全部回复正确即可获得抽奖机会。

5、

兑奖方式

中奖者将中奖截图发送至“文明清远”微信公众号后台,即有工作人员联系兑奖事宜。

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案例一:免费摄影勿轻信 详细了解再消费

李女士了解到清新区某母婴店宣传可免费摄影且赠送2张照片,便于2022年7月30日与孩子到该店拍照,取照片时却被该店要求支付260元购买相册。李女士付款后认为该店在为其拍照前未明确告知收费项目,存在欺骗消费者与强制消费的问题,要求退款无果,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反映,望协助其退款。

接到投诉后,清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联系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在过程中认真普法、耐心指导经营者做好售前告知工作。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母婴店免费为李女士增拍额外照片。

以案说法

消费者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强制交易。该母婴店在未真实、全面告知收费项目的情况下,为李女士拍摄后要求其付费购买相册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李女士有权拒绝母婴店要求购买相册的行为。

案例二:游乐场结业不退款 预付消费有风险

2021年3月,清城区某大型儿童室内游乐场因疫情导致经营不善,对外宣布结业并通知预付款消费的客户办理退款登记。因种种原因,该游乐场未按约定时限为消费者退回款项。5月起,清城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收到17宗关于该游乐场消费者的退款投诉,望处理其不予退款的问题。

经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多次与该游乐场经营者沟通,并就退款问题约谈该经营者,了解退款进展情况并督促其退回剩余金额。最终游乐场共计退还消费者约4万元,17宗投诉均调解处理成功。

以案说法

预付款后未履约的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消费者支付预付款消费,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商品),如无法履行约定应及时退回预付款项及其他合理费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安全防范莫放松 游玩摔伤终获赔

2021年7月18日,冯女士向英德市市场监管局反映其于英德市某酒店水域游玩浮船上岸时摔倒,身体右侧撞上泳道的石边,导致右背大面积淤青,且走路有强烈刺痛感,后在酒店方陪同下前往当地卫生所检查治疗。事后冯女士与酒店方协商赔偿时,酒店方以其是成年人应懂得安全防护为由拒绝赔偿。冯女士认为,该酒店游玩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水上运动无专人看管,且没有给消费者提供正确指引,望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其向酒店要求获得赔偿。

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酒店方退还冯女士房费并赔偿医药费。

以案说法

安全保障权及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酒店方提供的游玩设施无人看管、无提供正确指引、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对消费者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因游玩酒店浮船导致人身伤害,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向酒店方要求赔偿。

案例四:多次维修仍故障 三包期内可退换

2022年2月,马先生在清新区某家电店铺购买一台消毒柜,支付600元。其表示购买消毒柜后发生故障,已经维修了四次仍未消除故障,故要求该店在产品三包期限内进行换货处理,但无果。马先生遂向清新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反映,望协助其要求该店换货。

清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过程中执法人员耐心普法,认真调解,促使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该家电店铺为消费者更换同品牌的消毒柜。

以案说法

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本案中,马先生购买的消毒柜仍在“三包”期限内,经四次修理仍存在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该家电店铺应当根据其要求,负责更换或退货,承担“三包”责任。

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

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增强消费者信心

引导大家健康理性消费

提振消费信心,维护消费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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