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的食品过期、变质、发霉……
商家拒绝退款、拒绝赔偿
要忍气吞声吗?
近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买到发霉树莓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超市向消费者杜某退款5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基本案情
据了解,2022年5月的一天,杜某在超市以5元折扣价买了一盒原价17元的树莓。回家后,杜某打开包装盒发现有几颗树莓出现白色霉菌,于是用手机进行拍照、录像记录。
次日,杜某联系超市就树莓霉变要求赔偿,双方协商不成。遂杜某以销售变质商品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超市诉至新会法院,要求超市退回货款5元及赔偿1000元。
超市辩称,工作人员每天均会对水果进行翻堆检查,不会销售变质水果。该树莓没有质量问题,只是成熟度较高才进行打折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
杜某主张在超市处购买了变质的树莓,并提供了购物小票、树莓照片及录像等证据佐证,超市则抗辩工作人员会对水果翻堆检查,不会销售变质水果,但其提供的翻堆检查视频模糊,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水果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故认定超市向杜某销售了变质水果树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杜某在超市购买的涉案树莓属于食用农产品,超市作为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严格的上下架管理,特别是食用农产品,更应定期检查,遇到变质的应立即下架处理,否则可能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故法院判决超市除应向消费者杜某退回涉案树莓价款5元外,还应当向杜某支付树莓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本案增加的赔偿金不足1000元,所以依法应赔偿1000元。
法官提醒您
消费者发现购买的商品过期或变质时,要及时拍照保存记录、保留购物小票等,要拿起法律武器理性维权。
销售者应定期对库存和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此外,市场监管部门也要定期对市场主体进行抽查或检查,对于销售变质食品商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商家不敢铤而走险、违法经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江门中院 新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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