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售货机也需“持证上岗”?坪山检察与市场监管部门携手捍卫“舌尖上的安全”

广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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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又到了,作为消费者的您关注了哪些消费领域的安全问题?

您平时使用过自动售货机购买商品吗?使用过程中是否了解过其中可能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移动支付技术的普及,自动售货机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零售形式,以其方便、自动化和低成本的优势,广泛设置在大街小巷,并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自动售货机的运营商是否办理、张贴食品经营许可证?

自动售货机的食品是否到期、质量是否合格?

与经营主体产生纠纷是否难以维权?

相关行政机关对自动售货机的监管是否到位?

这一串疑问的背后,反映自动售货机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不仅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益,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2月,坪山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公益诉讼办案组对辖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地铁、公园等27个人流较为集中场所进行了实地走访,查看运营中的自动售货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公示情况,并现场就消费者是否清楚商家信息,是否曾在自动售货机上买到过期食品,如果买到过期食品如何维权等问题进行了调查。

针对现场调查发现辖区内部分自动售货机“未持证上岗”的问题,坪山区检察院与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履职磋商,建议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全区自动售卖机张贴“安全标签”,确保“持证上岗”。

收到磋商函后,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全面排查辖区公共场所的自动售货机情况,对未按要求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商立即开展执法查处工作,目前已全部整改到位,实现自动售货机“亮证亮照”经营。同时,全面清理辖区的自动售货设备,加强对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此外,制定了《食品自动售货经营告知书》,警示经营者按要求公示经营许可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下一步,坪山区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坚持能动履职,切实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公益保护合力,为守护群众美好生活贡献检察力量。

法条链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来源:坪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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