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女友欢心,男子购买名车登记赠送女友,但车子一直放在男方处;分手后女子起诉要回车子,这车究竟“花落谁家”?
近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赠与合同》,车辆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女方协助男方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男方返还女方车辆配置物品折价款367元。
案例回放:
买名车赠与女友,分手后女方起诉返还车辆
2021年9月10日,小明(化名)出资34.79万元购置一部名车赠与女友小芳(化名),车辆登记在小芳名下。购买当日,小明作为甲方、小芳作为乙方签订了《车辆赠与合同》,合同约定“甲乙二人系朋友关系,因乙方生日,甲方自愿出资购买机动车一辆无偿赠与乙方作为送乙方的生日礼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无偿赠与……”“该赠与属于不可撤销赠与,自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撤销本协议……”
由于小芳没有驾照,提车后由小明开车去验车挂牌以及贴膜,车辆一直放置在小明处。后因双方分手,小明拒绝向小芳交付案涉车辆,小芳遂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明返还案涉车辆及价值367元的车子配置物品;
小明则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赠与合同》,确认案涉车辆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小芳配合将车辆变更过户给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判决后,小芳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芳与小明虽系恋人关系,但从双方一、二审提交的相关聊天记录证据来看,小明在赠与过程并未向小芳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义务,且已明确赠送目的只是单纯地想让小芳开心,没想过小芳要补偿什么,而小芳明确表示不同意结婚,说明其与小明并未达成过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故应认定案涉车辆不属于附有缔结婚姻共同生活条件的赠与;
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仍应当以交付为标准,案涉车辆虽登记在小芳名下,但小明并未将车辆交付给小芳(车子购买后一直放在男方家),故赠与人小明在车辆交付前有权主张撤销赠与。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认定赠与性质,才可厘清“感情账”
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能否返还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从赠与的性质而言,如果一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赠与对方财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此时接受赠与一方当事人则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赠与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
而恋爱过程中,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财物,或为另一方购置的个人物品,属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行为。一般赠与行为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篇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本案中,尽管小明主张其系以结婚为目的向小芳赠与案涉车辆,但是双方提交的证据并未附有赠与汽车系以结婚为条件的内容,相反,相关的聊天记录证明了双方并未达成过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故应认定小明对小芳的赠与系一般赠与,并非附结婚条件的赠与;
同时,案涉车辆虽已登记在小芳名下,但因未完成标的物的交付,被赠与车辆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根据民法典第224、658条规定,赠与人小明在车辆交付前有权主张撤销赠与,故对小芳要求小明返还车辆的请求不予支持。
【记者】陈婷婷
【通讯员】吴海燕 林昭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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