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5月22日,徐某的一名“熟人”找到徐某,提出想租用其的支付宝账号使用,并让徐某再帮忙找多一个账号。看到只要将支付宝账号交给他人使用便可获利,徐某又找来了同伴李某。两人明知道“熟人”用他们的支付宝账号是干非法的勾当,但考虑到对方给他们每人200元的使用报酬,便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就在这天,李某、徐某的支付宝账户被他人使用,共过账人民币504.2288万元。后经办案机关查明,上述款项中属实施诈骗得来的赃款达228.6646万元,涉及受害人达10人。
同日,杨某经“熟人”介绍,也在明知对方是用于非法用途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租给他人使用,获得225元报酬。但当天他的支付宝账户被用来过账数额达127.2924万元,其中经办案机关查明属诈骗赃款的达28.8195万元,涉及受害人5人。
警方在侦办相关诈骗案件时,发现该三名男子支付宝账号使用的异常。随后,李某、徐某、杨某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三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其中,李某退缴违法所得200元。但是他们充当网络诈骗分子帮凶的犯罪行为致使多名受害人的大额财产损失仍暂时无法追回。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徐某、杨某无视国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科刑。鉴于李某、徐某、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主动退清犯罪所得的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但李某、徐某、杨某将其支付宝账户交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赃款转移,帮助犯罪涉及的数额巨大,人数众多,致使多名被害人的大额财产流失无法追回,应予从重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李某、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出租、出借、出卖电话卡、银行卡、网络结算账号等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具有租借售等行为的人也构成犯罪。案例中的三名男子就因为贪图200元,将自己送进了监狱。所以,我们不仅要保管好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还千万不要参与上述物品和账号的租借售活动,否则将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得不偿失。
(来源: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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