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自3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三部特区法规正式实行。这将进一步优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做大做强。
公共信用可修复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尤其突出规范信用信息管理,强化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细化信用监督规定。《条例》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主体可以提出公共信用修复申请,并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实施修复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为避免对失信惩戒的滥用,《条例》限定了失信惩戒对象,并确定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依法、关联、适度原则,规定“信用主体及时纠正其失信行为,且其失信行为情节轻微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主体及时纠正其失信行为,且其失信行为是其初次实施并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不予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进一步扩大和提高中医药服务的有效供给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利于深圳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便于居民享受优质的中医药服务。
《条例》的实行将进一步扩大和提高中医药服务的有效供给,《条例》要求深圳每个行政区应当至少举办一家公立中医综合医院,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以及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要求公立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和其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
为加强社康建设,让居民享受便利的中医药服务,《条例》要求社区医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配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等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中医药服务。
针对老年人的医药和护理需求,《条例》鼓励养老机构提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提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形成融医疗、照护、康复、养老等为一体的中医药特色健康养老服务模式。
另外,《条例》强调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为规范和保障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执业并加强和完善中医药服务规范,《条例》进一步细化明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条件。同时,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经营活动,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得开展疾病诊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不得非法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
细化细胞和基因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用药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是国内首部细胞基因领域的专门立法,立足于推动细胞和基因产业高质量发展,探索产业发展模式和监管路径,提升生物医药产业整体发展水平。
《条例》确定了细胞和基因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并在细胞的采集和储存、细胞和基因产品研发、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基因技术应用以及上市许可和产品生产做出具体规定。《条例》的一大亮点是进一步细化细胞和基因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用药制度,为危重症患者获得临床试验新药提供途径——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细胞和基因药物,满足一定条件情况下可在医疗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且无法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患者。
生物医药生物医药产业是深圳“20+8”产业集群新兴产业之一,而细胞和基因产业是生物医药产业的重要发力点,《条例》针对产业发展的痛点、难点,为其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记者】雷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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