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
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和解协议
申请恢复执行
但被执行人却抗辩已过执行时效?
这是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看↓
梅某公司诉春某公司、协某公司、春某企业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春某等公司需在2003年9月30日前付清货款。
2004年3月30日,因春某等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梅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再次达成和解协议,确认货款的还款期限延至2005年3月15日,案件中止执行。
2019年8月26日,梅某公司称春某等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春某等公司认为,其已清偿案涉执行和解协议的所有欠款,且梅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早已超过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期间,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不予再执行该案。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在2003年7月已发生法律效力,梅某公司与春某等公司于2004年5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协商还款期限延长至2005年3月15日,梅某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十余年才申请恢复执行,且现无证据证明该案件存在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
对此,法院认为梅某公司已超过执行时效期间后才申请恢复执行,春某等公司亦以此为由提出异议,该异议成立,故法院最终裁定不予执行。
梅某公司对裁定不服,向广州市中院申请复议。广州市中院裁定驳回梅某公司的复议申请。
法律设定申请执行、恢复执行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节约司法成本,稳定交易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如果作为申请人的一方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法律将会让申请人自己承受因其怠于行使权利的不利后果。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中断申请执行期间的作用,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则应从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在此建议,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要及时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避免胜诉的法律文书变成“一纸空文”。
图片:网络
供稿:执行局 洪勇
撰稿及编辑:池锐燕、冯珉珊
审校:刘娅
总第<1585>期,2023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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