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盗销团伙被“团灭”,直击警方抓捕现场

广东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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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节前后,阳江阳春警方接报多起盗窃摩托车、电动车案件警情。对此,阳春公安高度重视,刑侦大队经对相关案件开展综合研判分析,发现该系列案件嫌疑人特征一致,作案手法相同,遂进行串并侦查。刑侦大队联合相关业务警种展开深入侦查。

为尽快侦破该系列案件,办案民警多次走访案发现场。经研判分析,民警锁定盗窃嫌疑人李某豪、黄某川、黄某定以及销赃嫌疑人曾某。

2月6日22时20分许

收网时机成熟,办案民警在谷皇垌路口附近抓获李某豪、黄某川,现场缴获作案用小汽车1辆。

2月6日22时40分

办案民警在校前路附近抓获黄某定,现场缴获被盗摩托车4辆。

2月7日凌晨0时许

办案民警在校前路扶民路口附近将销赃人员曾某抓获,扣押作案面包车1辆。

根据违法犯罪人员供述,民警连夜起回被盗摩托车、电动车14辆。

经审讯,4名违法犯罪人员如实供述了于春节前后在城区通过撬锁工具、暴力开锁等方式盗窃摩托车、电动车多并销售获利的犯罪事实。

目前,4名违法犯罪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警方追缴被盗车辆18辆,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广大车主停放摩托车或电动车时,切记要上好防盗锁后再离开。同时,尽量把车辆停放在有专人看管、光线充足或有监控视频的位置。

如车辆被盗,请第一时间拨打110,尽可能向警方提供被盗车辆的详细信息。此外,广大群众发现有人销售来历不明的摩托车或电动车时,要迅速向110举报。

来源  阳春公安

编辑  丽思

审核  王冰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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