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维权起诉对方,然而对方“人走茶凉”,公司已注销,原告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期,韶关市始兴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原告就遇上了这样棘手的情况。
据悉,2006年,某村民小组将拥有的5000余亩山林土地发包给了本村的两名村民赖某及张某。后经多次转包,于2015年将涉案山林土地转包给了A公司。但从2017年开始,A公司没有再支付过承包费用,且将林地使用权用于抵押贷款,A公司因无力偿还贷款,导致林地被查封,造成该村民小组巨大的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村民小组将该公司起诉至始兴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2017年至今的承包费用18万元,以及违约金100万元。
始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已注销,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再具备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遂驳回了该村小组的起诉。
那么,A公司被注销后,合同是否就没有法律效力了呢?村小组又该如何挽回自身的损失?
对此,承办法官表示,合同在签订之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可生效。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也一并注销了,此时无法起诉该公司,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公司注销前没有进行清算,公司注销后可以通过起诉公司原股东的方式来解决合同纠纷。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潘俊宇
【媒介助理】阙紫晴
【通讯员】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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