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警方提醒:务必配合做好出租屋及承租人信息登记!

番禺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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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番禺区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吸引了不少外来务工和经商人员驻留,助力了番禺区房屋租赁行业的突破增长,也为番禺区高质量发展贡献了积极力量。但很多房东和租客对房屋租赁的手续还是一知半解。

近期,番禺警方在开展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清查行动中就发现不少违规未申报租赁房屋信息、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并依法作出了处理。

不按规定登记备案 警方依法处罚

案例一

番禺区市桥街沙墟村出租屋房东陈某,自2022年12月起,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房客江某,期间房东陈某一直没有登记房客江某的居住信息。

经调查,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构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番禺警方依法对陈某处以罚款200元。

警方提醒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核验并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不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的,将会受到处罚。

案例二

番禺区石壁街某酒店负责人甘某在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房屋以“日租”的方式进行短租。

经调查,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番禺警方已依法对甘某处以行政拘留,并依法取缔该非法旅业。

警方提醒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租赁当事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需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或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辖区派出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报备,以日租方式经营及未落实实名制登记入住人员身份信息等行为,出租屋会被认定为非法旅业进行取缔,经营者也会被处以行政拘留。

房东和租客如何进行登记呢

请看以下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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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线上办理登记:申领个人和房屋”粤居码”

“粤居码”是广东省公安厅在“粤治安”微信小程序内部署的,面向在粤所有居住人员推出的生活凭证,个人和房屋均可申报“粤居码”。群众在“粤居码”内申报居住地址,经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确认后,视为已在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

第一步:通过微信“扫一扫”扫描“粤治安”的葵花码,点击“个人中心”登录,“实名认证”后生成“粤居码”。

第二步:申报居住地址,完成居住登记。

进入“粤治安”小程序,点击“地址管理”——“ +新增”——选择详细地址——选择建筑物——选择房屋——点击“确认”——择居住处所、事由——保存(如有多个居住地址重复以上操作)——业主或托管人确认(如本人是业主,登记房屋后自动确认通过)——系统推送申报结果。经确认通过的,将视为居住人已向公安机关申报了居住登记。

第三步:业主(出租屋主)按以上个人“粤居码”申请个人粤居码后,点击“房屋信息”,选择“房屋类型”(一般选“自住房屋”或“租赁房屋”),之后点击“新增房屋”,选择居住地所属市、区、街道,再通过搜索选择居住地所属建筑物,最后选择具体房号(点击“加载更多”即可获取房号,不需要新增房屋),选择填写房屋信息后确认提交。

02

线下办理登记

房屋租赁备案。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办理材料:1.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2.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3.房屋租赁合同;4.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5.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应当自收到登记备案资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人员居住登记。来穗人员在广州居住逗留超过3天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报居住登记,领取回执;来穗人员在广州市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183天,可以申领居住证。如已缴纳社保半年,或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的,可在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不受居住登记满183天限制。

不按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及登记承租人信息

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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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处罚

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未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未按照规定采集或者报送租住人员信息的,依照《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未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本规定采集或者报送租住人员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予以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处罚

1.初次查获的

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初次查获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之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0元罚款的,可以适用当场处罚。

2.第二次以上查获的

第二次以上查获的,可以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0元以下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租赁中介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

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应认真做好房屋及个人信息的申报登记工作。请广大出租屋房东广而告之,积极配合、主动申报,任何不符合出租屋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将被依法严厉查处、绝不姑息!

来源:广州番禺公安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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