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典型案例展评】散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行政公益诉讼案

揭西检察
+订阅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散装食品  食品安全

要旨

针对散装食品经营不规范,检察机关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效控制和防范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揭西县大部分超市、商场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存在销售直接入口和不需清洗即可入口的散装食品(瓜子、核桃、红枣、腰果等),没有设置隔离设施或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识,且未配备有防尘防蝇等设施;销售的散装丸子、凉菜、坚果等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未完整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第八条关于销售散装食品的标签和存放要求。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能动履职,及时核查线索。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揭西县院”)在收到相关线索后,迅速展开调查,到现场对各大超市进行核查,发现部分超市、商场存在销售直接入口和不需清洗即可入口的散装食品(瓜子、核桃、红枣、腰果等),没有设置隔离设施或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识,且未配备有防尘防蝇等设施;销售的散装丸子、凉菜、坚果等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未完整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形。针对上述情形,揭西县院于2022年1月8日向散装食品监督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持续跟进监督,确保整改到位。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制定商场超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辖区内较大型商场超市进行专项检查,要求各商场超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职能部门组织辖区内较大商场超市以及相关股室、监管所执法人员召开了食品经营质量提升会议,再次强调各商场超市的主体责任,要求各商场超市进行自查自改,进一步规范商场超市的经营行为。揭西县院对职能部门的整改进行“回头看”,发现相关问题已认真整改并加强相关工作的宣传,对于整改情况也已拍照取证,同时职能部门也将进一步继续研究工作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民生福祉,是底线,也是红线。为确保杜绝食品安全隐患,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主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全方位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第十七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第八条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