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270万元!哄抬血氧仪价格,“鱼跃医疗”被罚

广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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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江苏省镇江市市场监管局

对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鱼跃医疗”)

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

并罚款270万元

鱼跃医疗哄抬血氧仪价格

2022年底,鱼跃血氧仪涨价风波引发消费者信任危机。有网友爆料鱼跃医疗同款血氧仪“之前官网88购物节实际94元到手,最近涨到299元”,还有网友称鱼跃官方旗舰店下单的产品已经到了中转站却被召回……

▲资料图片

针对消费者质疑,鱼跃医疗回复称,召回是因为发错货,涨价问题则先声称价格由商家自行制定,后又表示因成本加大、优惠取消,产品价格上涨。但种种回应并未得到消费者的认可。

▲图源:投资者互动平台

市场监管局对鱼跃医疗立案调查

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的工作要求,镇江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17日对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鱼跃医疗存在以下价格行为:2022年11月,鱼跃医疗生产销售型号为**306的指夹式脉搏血氧仪(以下简称血氧仪)的生产入库平均成本为43.8元/台(含税,下同),12月生产入库平均成本为64.4元/台。2022年11月,销售给其子公司江苏鱼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血氧仪的平均价格为100元/台。2022年12月,销售给其子公司江苏鱼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血氧仪的平均价格为231.78元/台。

平均销售价格环比上涨131.78%

鱼跃医疗被罚270万元

镇江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自2022年12月开始,鱼跃医疗利用市场供需紧张状况,在血氧仪生产入库平均成本环比上涨47%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该产品销售价格,平均销售价格环比上涨了131.78%,销售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推动了血氧仪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镇江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30日召开案件审理会对该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决定责令鱼跃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罚款27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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