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知!下月起我市职工医保政策有新调整

汕头政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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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形势发展,并为助推我市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将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落实上级文件要求规范保险费征缴,对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及退休人员缴费基数口径等做出调整。日前,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有关通知,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口径及2023年度的具体缴费标准进行公布明确,该通知将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口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我市退休人员缴费基数口径。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通知同时公布我市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缴费基数标准。按省有关通知要求,我市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仍按2020年度相关标准,即6122元执行。我市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8366元,缴费基数下限为3673元。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2023年度缴费基数为6122元

据悉,新政实施后,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缴费费率6%)为例,假如是由用人单位缴费的退休延缴人员,在2023年2月1日之前,是以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为退休人员缴费,但从2月1日起,由于缴费基数统一为6122元,每个退休人员的每月保费将统一为367元。而假如是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退休延缴人员,2023年2月1日前的每月保费应缴额是按参保人个人情况在规定的区间内自主申报,每月保费约在220元至1101元之间,但从2月1日起,由于缴费基数统一为6122元,每月保费将统一调整为367元。

此外,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有关要求,新政规定,2023年2月1日后办结退休的参保职工,缴费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且选择按月缴费的,自2月1日起,按月缴费期间不再计发个人账户金额,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退休职工生育保险待遇。2023年2月1日后办结退休的延缴人员,如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且以申请时的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后,或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的,则按规定享受个人账户及其他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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