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辅园地】企业所得税篇 ①|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申报操作指南

阳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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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企业发生的哪些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部门对5种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规定及申报操作进行了梳理,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政策基本规定有哪些?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具体有那几种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政策?

下面对5种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梳理,具体内容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注意事项

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注意事项

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 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点。

三、关联方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扣除

政策内容

分三种情况:

情况1: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 金融企业,为5:1;

(二) 其他企业,为2:1。

情况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情况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情况1所列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注意事项

1.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3.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九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四、向自然人借款利息的扣除

政策内容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应根据以下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详见上述第三点《关联方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扣除》,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人员借款,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四十六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五、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利息的扣除

政策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意事项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

三、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操作指南

一、金融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1. 《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第3-10行“银行利息支出”

填报金融企业经营存贷款业务等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同业存放、向中央银行借款、拆入资金、吸收存款、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发行债券和其他业务利息支出

 

2.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 18 行“(六)利息支出”

(1)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

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

(2)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额。

(3)第 3列“调增金额”:若第 1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

(4)第 4 列“调减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二、非金融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1.《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第21行“利息收支”:根据费用科目核算的具体项目金额进行填报,如果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应填报负数。

 

2.《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 18 行“(六)

利息支出”:

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

(1)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额。

(2)第 3 列“调增金额”:若第 1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

(3)第 4 列“调减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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