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华在中外合资企业工作,近期获得前往外国公司工作的机会,该公司要求其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但是提交上去后,公司发现其证书上的姓名都是李小明,与其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经了解知道原来“李小明”是李大华曾经使用的姓名,大华觉得“小明”这个名字有点幼稚,所以毕业后,并与父母商量过后就向派出所申请改名为李大华。公司便要求李大华提供他曾经使用“李小明”这个名字的公证书。于是李大华咨询公证处应该如何申请办理此项公证。
公证员告诉您:
此项业务为曾用名公证,是对申请人在使用现名之前,曾经使用的经法定机构登记或者有公共记录的姓名予以证明的活动。
申办此项公证一般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若需注明多个曾用名或曾用名的使用时间,还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即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此项公证需向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李大华准备好相关材料后便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曾用名公证书,向公证员提交了其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上其个人信息页曾用名填有“李小明”),并表示不需注明曾用名的使用时间。公证员审核资料受理案件,经核实后便为李大华出具了公证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证员提示您:
曾用名公证一般需要有户口登记机关的官方证明才可确认和办理。
若因为年代原因【如七八十年代常写“简化字”(现已不使用,如曾用“彐”表示“雪”)】或登记错误原因,某些文件填写了自己的同音异字,如“张瑜”填写为“张愉”,但该姓名从未向相关户口登记机关登记,这样可以申请办理曾用名公证吗?
此种情况是不可以办理曾用名公证的,因为没有主管部门的官方记载或证明。但是如果您确实有这方面的需求,我们建议可以用声明书的方式陈述自己曾在某个时段曾经使用某个名字,或者某文件上的某个名字与自己是同一个人。
来源:佛山市三水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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