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3日,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华彬红牛”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案【(2021)赣01民初622号】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指出二被告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天丝公司合理费用。
根据判决书显示,本案中二被告为被控侵权产品(即“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商品)的经销商。据此前天丝集团声明显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由华彬集团实际控制。
此前,由华彬集团所实际控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发布声明,表示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725号】一审判决,并声 称“‘50年协议’法院判决有效”。长期以来被华彬集团所强调的“50年协议”再度被推向风口浪尖。
南昌、深圳两地法院的两份判决似乎各执一词,到底孰是孰非?自红牛纷争以来“五十年协议”的有效性便备受争议。如上文提及,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50年协议”第一条条款具有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下达后,华彬方随即发布声明称:“‘50年协议’法院判决有效”。
针对该判决,天丝公司立即在声明中回应:“前海法院的判决仅与所谓“协议书”第一条条款的效力相关,并无任何对“50年”条款有效的认定,更不意味着“协议书”整体可以实施,故华彬方大肆宣扬“判决认定了中国红牛自1995年始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经营红牛饮料50年的合法性”并非判决的内容。华彬方的声明系故意断章取义,旨在混淆视听、误导公众。”
对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认为,该判决里以“50年协议”真实存在为前提,确定该协议第一项具有效力,未就整个合同定性。然而,认定协议第一条有效并不意味着协议整体有效可以实施。该判决书认定的内容与其他司法判决有冲突之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红牛”商标权属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红牛”商标侵权案件中均曾认定天丝公司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已于2016 年10月6日到期,未经天丝公司授权使用“红牛”商标当然构成商标侵权。
【记者】黄晓韵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