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3.0版“促进就业九条”配套政策来了,您关心的补贴事项都在这里!

五邑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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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就业政策实效,近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清单》),进一步优化调整部分补贴政策及程序,提升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打通补贴落地“最后一公里”。

一、再造补贴流程,试行“直补快办”

一是优化申领服务。为兼顾不同群体的需求,《指导清单》提供线上、线下两种方式进行补贴申领,线下办理的由经办人员录入信息系统,将服务前移一步、想细一层,既帮助部分不适应或无法使用网络的大龄及困难群体更好地申领补贴,也满足政务服务信息化、便捷化的趋势和需求。就业创业补贴项目继续实行先发放后公示制度,极大缩短补贴申领时间,让企业和群众更快享受到政策红利。二是简化申请材料。进一步贯彻落实“减证便民”工作要求,对我市“信息系统”已实现自动校验、联网核查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对象提供;同时,明确将可查验的电子信息纳入补贴申请的有效材料,鼓励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企业使用电子劳动合同的,可不再提交书面劳动合同,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三是推行“直补快办”。实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直补快办,加快构建政策找人、直补快办的落实机制,对能够直接依托信息系统、大数据比对、相关单位信息协同等方式获得或核实政策凭证的,可直接发放到企业账户,扩大政策落实效率。

二、坚持稳岗扩岗,促进稳定就业

持续稳岗扩岗,减轻企业用工负担。对新招用首次在江门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规上企业,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将劳务协作补贴的范围由我市扩大至全体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介绍非本市户籍劳动力到我市重点用工企业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400元/人的标准给予劳务协作补贴,介绍人数100人以上的,标准上浮为500元/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劳务协作向纵深发展,为企业用工提供坚实保障。

针对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难的问题,将一批实施效果好、受群众欢迎的补贴项目进行了延续和强化。延续实施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个人缴费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小微企业或镇(街)、村居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按照应届高校毕业生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总额的50%给予补贴,对高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相应提高补贴比例,最高可达100%;在省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将台、开、恩基层就业补贴标准提高至5000元/人。将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提高5%,每人每月最高补贴273元。充分发挥南粤家政提技能促就业作用,进一步明确南粤家政学历培训补助,对我市新开设家政类专业的院校,每招收一名大专(高级工)班以上学生,给予1000元补助。

三、突出侨乡特色,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一是将回国华侨纳入创业补贴范围。多年来,依托底蕴深厚的侨资源,来江门创业创新的华侨华人为数不少。为进一步推进“侨都赋能”工程,积极响应华侨华人新生代的新需求,《指导清单》将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对象范围扩大至回国创业华侨,进一步吸引和鼓励华侨华人在江门创新创业。二是鼓励发挥创业带动效应。《指导清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政府参与投资的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可为入驻企业提供租金、物管费减免等优惠措施。进一步发挥创业示范效应,明确优化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助和培育优秀创业项目2项补贴,按最高1.5万元的标准,补助具有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进行进修培训;对创业创新大赛中的优秀创业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贴,属创业团队组项目,按规定在江门登记注册的,可按与企业组的奖金差额享受一次性补贴。

江门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01基层就业补贴

0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03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个人缴费补贴

04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05一次性创业资助

06创业租金补贴

07招工补贴

08劳务协作补贴

09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10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11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补助

12江门市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助

13培育优秀创业项目补贴

14南粤家政学历培训补助

15就业见习补贴

1.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2.劳务派遣单位: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3.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判断。

4.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的界定,可参照本条解释。

5.毕业N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N年的特定时间段。

6.应届毕业生:指毕业1年内的毕业生。起算时间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准。

7.家政服务企业:指雇用专业家政服务人员为社会家庭提供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的企业,企业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需涉及以下内容: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养老服务;养生保健服务;服装、服饰检验、整理服务;病人陪护服务;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等。

8.家政服务人员: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人员。

9.稳定就业:指处于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状态。

10.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指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具体参照《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山区计划”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基层服务项目且服务地在本市的,视同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

11.社会组织: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等。

12.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清单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3.企业经营者: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人员(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股东、副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的经营者。

1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统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界定的法人企业。

15.重点用工企业:指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

16.村(社区)“三委”:指村(社区)党委(或党总支、党支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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