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杨某在坡头区麻斜街道某村承包110亩土地种植农作物。2021年1月,杨某由于资金不足,找到张某某,希望张某某投资30万元用于种植豆角,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风险,收益平分。2021年1月18日,张某某和杨某签订《菜园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半年。同时,杨某保障张某某投资风险为零,承诺如果种植成果失败亏损,同意退还张某某投入资金30万元。但事与愿违,杨某所种的豆角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导致经营亏损,未能按合同约定分给张某某利润,张某某则要求杨某退还投资款30万元,但杨某一直推搪,张某某多次追讨未果,从而产生纠纷。2022年11月18日,张某某向麻斜司法所求助,要求杨某退还投资款30万元。司法所移送申请给麻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司法所干警联合调解员马上展开调查核实,初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事实、缘由和诉求,经梳理后给双方当事人定下调解时间。
【调解过程】
2022年12月8日上午9点,司法所干警联合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麻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张某某出示双方签订的《菜园合作合同》,要求杨某按合同约定,退还投资款30万元。杨某某认为,合同虽然约定如此,但合作都会有风险的。况且豆角收成好,只是因市场豆角价格波动导致亏损,而且他亏损更多。现种植投入成本大,资金紧张,希望张某某能缓缓,允许继续经营,再分利润。张某某顿时激动起来,说是半年期,现在已过了一年半时间,明显是不想按合同约定退还投资款。调解员当即起身安抚张某某,表示杨某来到调委会调解,并非不是不想解决问题,调解是组织双方有序地协商,每个人都有表述观点意愿的权利,希望双方能平心静气地沟通。调解员即转向杨某,表示虽然签订的是合作合同,合同明示约定张某某负责出资,利润均分,并没有共同经营和共担风险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不认定合作关系。也不认定合伙关系,合伙合同是二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事业的目的,订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原则上来说投资款不能转变成合伙财产。因此,该案可以认定为名为合作合同实为民间借货的纠纷,现投资期限已过,张某某要求退还投资款,建议杨某退还张某某投资款30万元。经调解员一番释法,杨某表示认可调解员的说法。随后,调解员抓住机会,情理结合,解释双方的难处。在调解员的引导下,杨某表态同意退还30万元投资款给张某某,并解释之所以未退还投资款,是由于近几年因为疫情行情不好和雨水气候等问题,种植亏损很大,一直处于资金困难状态,希望张某某理解他的难处。对于投资款30万元,想分期付款,拟定一年退还3万至5万元。如有条件,也会提前还清。张某某体谅杨某难处,表示同意杨某的分期退还投资款意见,但要求必须每年退还投资款5万元,每半年还2.5万元,六年还清。经一番权衡,杨某接受张某某的意见。
【调解结果】
最后,张某某和杨某在调解员主持下,在友好的气氛中,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杨某拖欠张某某的合作种豆角投资款30万元,定于每年退还5万元,6年内退还完毕。每年退还5万元分两期付清,即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退还2.5万元。二、协议履行完毕后,张某某不得再以拖欠投资款问题向杨某提出任何要求。
【案件点评】
本案是名为合作合同实为民间借货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法律行为或组织形式;合伙人通过合伙合同明确规定各自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合作的主要特征就是投资主体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本案中,张某某和杨某签订的《菜园合作合同》,约定张某某只出资,不经营,纯享利,不担风险,这不符合合伙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张某某与杨某二人之间不是合作关系,也不是合伙关系。张某某向杨某支付款项,约定利益均分,期满后收回本金,符合借款合同的规定,故二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侧重法律严判,寓于情理,促使张某某与杨某自愿达成协议,妥善解决纠纷,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受到当事人的好评。本案成功调结,这是麻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扎实推进“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始终致力于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服务宗旨的结果。
调解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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