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与必要性
(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方式的需要。制定《免罚清单》是完善与创新监管、新业态新模式相适宜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是构建完善容错机制的需要,通过给予轻微违法的市场主体改正机会,为其提供更加宽松的生存环境,从而激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同时也是提高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水平,避免执法简单化的重要方式。
(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强化了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定《免罚清单》,是通过在法律框架下细化裁量标准,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做到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
(三)更好地指导生态环境执法实践的需要。我局制定公布《免罚清单》,因地制宜补充了《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 中未规定的免罚事项,而《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 已规定的免罚事项,则按照其规定执行。《免罚清单》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市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精细化水平,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二、制定的上位法和有关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
(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八)《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十)《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十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
(十二)《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 号)
(十三)《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
(十四)《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
(十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三、主要内容
《免罚清单》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的11种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情形和条件。涉及建设项目管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在线监控、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报告制度、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管理等生态环境领域。
免罚标准方面,《免罚清单》的制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个构成要件作为免罚条件,其中7个事项规定必须为首次违法才能免罚。
《免罚清单》结合我市实际,因地制宜补充规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中未规定的免罚事项,对于《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已规定的免罚事项,则按照其规定执行。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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