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电梯维保不到位、使用管理不善易引发事故→

韶关市场监管
+订阅

2020年12月3日上午7时03分左右,某市一小区电梯在下行过程中发生轿厢蹲底事故。事故造成一人骨折重伤,电梯曳引钢丝绳、轿厢、重量平衡装置、限速器张紧轮、缓冲装置等基本被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一、事故发生过程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过程

2020年12月3日上午7时3分左右,小区住户余某(伤者)乘坐电梯下楼,事故电梯抵达29层后,余某走进轿厢并按下选层按钮,此时轿厢内选层面板、照明灯、监控视频正常,电梯内仅余某一人。7时3分30秒,电梯轿门正常关闭,开始向下运行,7时3分54秒电梯运行出现异常,乘客站立不稳,跌倒在轿厢壁旁边,7时3分58秒电梯内视频监控信号中断,电梯厅门面板一直显示为16楼,随后电梯轿厢坠落蹲底,轿厢内乘客受伤。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伤者余某通过轿厢内对讲装置向物业值班室报警,物业公司相关人员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电话通知电梯维保单位负责人。当地96333电梯应急救援服务平台于7时08分接群众反映电梯困人报警电话,立即实施调度,通知电梯维保单位实施救援。7点21分许,物业管理公司和电梯维保单位相关人员救出伤者,送至医院救治。经初步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于当日进行手术并送到重症病房治疗。

(三)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重伤一人,电梯曳引钢丝绳、轿厢、重量平衡装置、限速器张紧轮、缓冲装置等基本被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其中,已支付抢救治疗费约50余万元;设备损坏约20万元。伤者后期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尚未计算。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现场事故技术分析和调查情

1

现场事故技术分析

技术专家组对事故现场和设备进行了勘验、检查并出具事故技术分析报告,结论如下:

电梯运行过程中,曳引钢丝绳张力不均,发生径向跳动磨损和挤压挡绳装置,脱槽并持续磨损和挤压挡绳装置及吊板,导致一侧吊板被钢丝绳磨穿,轿顶反绳轮发生倾斜,钢丝绳全部从轿厢反绳轮脱落,造成轿厢坠落,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轿厢坠落时,由于安全钳楔块表面存在的不明污垢及未调整到位等原因,导致安全钳制动力不足,不能有效制停轿厢,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乘客受伤。

2

调查情况

(1)物业管理公司建立有《电梯运行管理制度》,包含《电梯岗位责任制》《电梯安全操作规程》《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电梯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

(2)电梯日常安全管理情况。经查,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负责人鲍某未按照管理制度要求开展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对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状况检查不到位;安全管理员付某未按规定对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未按要求对维保作业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日常巡查中未发现电梯运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3)电梯维保单位建立有《岗位职责制》《职工守则》《2020年工程部人员绩效考核(试行)》《电梯维保人员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了事发小区2020年《电梯保养计划表》。

(4)电梯维护保养情况。电梯维保单位维保部对维保记录审核不严,未发现和纠正维保作业不规范的行为;质量安全部对维保记录审核不严,未能提供现场维保质量检查的相关记录;维保人员陈某、吴某未按照规范对电梯实施定期保养,维护保养不到位,未处理电梯底坑严重积水、曳引钢丝绳张力不均、挡绳装置磨损、钢丝绳运行脱槽且4号绳槽油腻严重、安全钳动作制动力不足等严重隐患,且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员签字确认。

(二)事故原因

1

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电梯维保单位维保人员陈某、吴某未按规范进行维护保养,未处理电梯底坑严重积水、曳引钢丝绳张力不均、挡绳装置磨损、钢丝绳运行脱槽且4号绳槽油腻严重、安全钳动作制动力不足等严重安全隐患,且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员签字确认,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电梯维保单位内部质量管理混乱,维保部对维保记录审核不严,未发现和纠正维保作业不规范的行为;质量安全部对维保记录审核不严、现场维保质量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和纠正维保作业不规范的行为以及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是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物业管理公司未严格履行电梯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对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并按要求对维保作业报告进行签字确认,且日常巡查不严,未发现电梯运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是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2

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电梯维保单位内部质量管理混乱,对维保记录审核不严、现场维保质量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和纠正电梯维保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以及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电梯维保人员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未发现并处理电梯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物业管理公司未严格履行电梯安全使用主体责任,对维保单位维保工作监督不力、安全培训教育不落实、日常巡查检查落实不严,是导致事故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电梯维保不到位、使用管理不善引发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三、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

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维保单位内部质量管理混乱,对维保记录审核不严、现场维保质量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和纠正电梯维保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以及电梯安全隐患;电梯维保人员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未发现并处理电梯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该公司执行《电梯运行管理制度》不严,对维保单位维保工作监督不力、安全培训教育不落实、电梯使用日常检查落实不严,应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2

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

电梯维保单位维保人员陈某、吴某负责事故电梯的维保工作,未能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维保作业,维保作业不到位,未发现并处理电梯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二人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维保部经理与质量安全部经理对维保记录审核不严,未能发现和纠正维保人员维保不规范的行为以及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均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电梯安全管理员付某电梯日常管理履职不到位,对电梯维保单位维保工作监督不力、电梯使用日常检查落实不严;工程部负责人鲍某,安全培训教育不落实,未能发现和纠正电梯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二人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总经理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严,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不严,二人应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

(二)处理建议

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电梯维保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处以罚款;

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电梯维保单位总经理、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处以罚款;

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提请吊销电梯维保单位维保作业人员陈某、吴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提请吊销物业管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付某电梯安全管理员证;

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成电梯维保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本单位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预防措施和整改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提出如下预防措施和整改意见,整改未完成前,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一)电梯维保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举一反三,在全单位内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质量意识,要警钟长鸣,时刻绷紧安全生产弦。

(二)电梯维保单位要对本单位负责维保的电梯全面进行检查,特别要针对事故原因,对重点部位、重点安全性能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要建立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确保安全隐患严格整治到位。

(三)电梯维保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强化内部质量管理,加强安全技术培训,规范电梯维保作业行为,持续提高电梯维保质量水平。

(四)物业管理公司应对本公司所有在用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并及时整改,要开展经常性电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落实特种设备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制度,保证电梯使用安全可靠。

(五)物业管理公司要针对事故进一步完善电梯日常巡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深入开展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电梯安全平稳运行。

(六)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事发小区的监督检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使用单位,并在全区开展整治,以案说法,切实做好辖区内特种设备的监管工作,督促使用管理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落实各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工作,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立案查处,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来源:广东特种设备安全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