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经营过程中跟合作商家发生一点误会而引发争吵,在东莞经营服装生意的唐某夫妻一怒之下,在同行微信群中散播对方存在盗版行为的言论,被法院认定诋毁他人商誉构成侵权,需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12月23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了此案。
在同行微信群诋毁他人商誉
被告上法庭
唐某夫妻经营服装生产企业,邱某夫妻经营服装工厂展厅,彼此有生意往来。邱某夫妻曾从唐某夫妻经营的服装工厂引进各类新款服装,并为对方提供销售服务。
2021年5月5日,因邱某夫妻误将其他合作商家的一件毛衣退给唐某夫妻,引发了双方的争吵。唐某夫妻认为,邱某夫妻违背行规,自己打版做货,盗取厂家服装版权。
唐某将他与邱某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发在一个群名为“老赖曝光群”的同行微信群内。这群成员186人,都是当地服装行业的。
唐某在群里留言称:“某展厅自己声称只卖货不做货,自己到处拿货拿版,自己打版做货,有合作的注意了。”
唐某妻子又将其与邱某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邱家经营的服饰工厂展厅的照片发在群内,并说了一些话,大意是有人拿了别人畅销新版做,自己不用承担什么成本。犹如一石激起波浪,微信群里其他成员对唐某提及的行为议论纷纷。
邱某对此很气愤。邱某说,他们确实有制作衣服,但事先均取得了权利人的同意的。唐某夫妻仅凭其单方主观猜测,就认为自己存在盗版行为,在同行群内恶意虚构事实,且明确指向他们家的服饰工厂展厅,致使同行对邱某夫妻及其经营的展厅的社会评价降低。
因唐某夫妻的上述行为,有同行认为邱某夫妻有盗版行为而拒绝与之合作。邱某夫妻要求唐某夫妻澄清事实、停止诋毁,但遭到拒绝。
2021年8月,邱某夫妻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唐某夫妻,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支付律师费8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以及因侵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1万元。
唐某夫妻则不同意赔偿,认为他们只是讨论某具体展厅而已,客观上没有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与过失,并无过错。唐某夫妻坚持认为,邱某夫妻违背自身“只卖货不做货”的承诺是客观事实,他们也只是陈述事实而已。
法院认定侵权
造谣者赔偿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夫妻因邱某夫妻误将一件衣服退回和看到对方工人正在做衣服,仅凭主观推测,就将相关照片发布在微信群,并发表带有诽谤性、不实性的言论,明显认为邱某夫妻盗取他人畅销衣服版权,私下打版制作服装出售,意图使其言论扩大到不特定第三人,主观上具有贬损对方名誉的故意,足以对邱某夫妻的社会评价造成不良影响,致其名誉受损,已构成侵权。
根据唐某夫妻的侵权原因、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影响的范围及侵权内容等因素,法院酌定其应赔偿邱某夫妻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唐某夫妻的上述侵权行为必然影响邱某夫妻的工厂展厅的经营,法院酌情支持索赔损失1万元。律师费并非本案必然产生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唐某夫妻立即停止侵害邱某夫妻名誉权的行为,在案涉微信群内持续五天以文字行为澄清事实为对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澄清的文字内容应当经法院审核,并赔偿对方精神损失5000元、经济损失1万元。
唐某夫妻不服,提起上诉。日前,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和道歉方式方面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诽谤他人侵害名誉要承担侵权责任
承办本案一审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朗法庭黄凤平法官称,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被告仅凭主观推测,就在同行微信群中公开发表对商业合作伙伴带有诽谤性、不实性的言论,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足以对对方的社会评价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原告的名誉受到一定程度的贬损并不可避免地遭受经济损失的影响。故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应对其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黄凤平法官告诫,无论是个人还是商家,其名誉权都依法受到保护。如公开对他人作出负面评价,应当注意有理有据,切勿过激甚至虚构事实,否则将可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文字:黄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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