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平台+个人”的新业态用工模式兴起,这种劳动新业态为大家灵活就业提供便捷的同时,一些新型劳动纠纷也相继出现。
杨先生为一家快递公司的加盟商派送快递,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发生劳资纠纷后,杨先生认为自己和快递加盟商之间是劳动关系,于是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等共76000多元。劳动仲裁支持了杨先生的诉求,仲裁裁决下达后,快递加盟商不服,认为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于是就将杨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那么,这起纠纷究竟因何而起,双方到底属于什么关系呢?
2021年3月之前,某快递公司在东莞一直采用直营店模式经营。在此期间,杨先生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派遣到该快递公司直营店做派送员,工资和社保等均通过劳务公司处理。2021年2月,劳务公司与杨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2021年3月,快递公司东莞店由直营变成加盟模式后,杨先生又回到该快递公司从事快递工作。
供应链公司代理人告诉记者,当时公司与杨先生约定的是“商定合作”,并没有与杨先生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但杨先生则表示,供应链公司当时曾承诺和他签订劳动合同。杨先生称其工作内容、范围等与之前并无不同。不过供应链公司称,合作期间只要求杨先生定时去揽收和派发快递,其他时间都不考勤,而且其收件、派件方式,公司均不强制要求,所以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性关系。
杨先生一方则表示,供应链公司实际上对考勤、请假等有一系列要求,供应链公司对杨先生有管理行为,双方具有行政隶属性。对此,供应链公司表示,所谓的公司考勤只是为了确保快递及时送达,杨先生迟到、缺勤和请假均不会影响其收入。杨先生没有底薪,报酬由派件提成和收件费用构成,2021年3月到5月期间,公司曾每月额外支付不超过1000元的费用也并不是杨先生所说的考勤款,仅仅是一种补贴。
同时,供应链公司表示,杨先生的派送区域是双方协商的,并不能随意调整,而且没有限制他与其他快递公司合作。2021年3月6日到2021年10月19日期间,杨先生与供应链公司在没有签订任何合同的情况下,一直从事快递工作。供应链公司表示,2021年8月28日,他们曾在微信群发送过一份电子版承包合同,杨先生既没有签也没提出异议。杨先生则表示,由于供应链公司没有兑现签定劳动合同、购买社保等承诺,他才提起劳动仲裁索赔的,劳动仲裁支持了杨先生的仲裁申请,但供应链公司不服,从而引发了这场官司。
2022年五一劳动节之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南城街道天安数码城对案件进行了巡回审判。庭审中,法官针对杨先生的报酬计算方式、工作模式、所需劳动工具、考勤和请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官认为这是一宗劳动争议纠纷,争议焦点为供应链公司与杨先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原告供应链公司无需向被告杨先生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76000余元。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具有主体适格、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格、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其核心是从属性。本案中,劳动者以自己的技能、自备交通工具自行揽件、送件,自担经营风险,收入除了送件提成外还包括其直接从客户处收取的快递费与面单之间的差额,公司对劳动者如何完成工作的过程并不监督也无过多要求,而是更关心最后的劳动成果,虽然劳动者每天需至快递站打卡,但这种打卡并非起到考勤的作用而是为了计算劳动者的工作量,也没有严格的请休假等管理制度,双方之间的人身和经济依附性并不紧密,难以认定双方形成人格、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故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审理这类型的案件中,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权并重的原则。
无论是哪种形式的用工关系,都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属于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进行具体的约定,依照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来履行;非劳动关系用工的,企业应与从业人员通过平等协商来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报酬标准和给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企业应充分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目前而言,从业人员因受伤主张赔偿的案件在新业态用工引发的纠纷中占比较大,对于这类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快递等劳务,但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其所在平台企业最好也为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来源:法庭内外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