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私力救济”切莫越界,“越俎代庖”适得其反

南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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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权益遭受损害,情急之下,可能不得不采取私力救济的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民法也肯定了一定条件下当事人私力救济的合法性,但私力救济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绝不是漫无边际的行为。肆意跨越边界,行为性质就会发生转变,涉嫌违法犯罪,近日东检君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某餐饮公司将旗下一餐厅内的档口出租给了一家炸鸡摊,签约为期3年。到了10月,由于经营不善,该餐饮公司计划将餐厅整体转让,要求炸鸡摊立即搬离,而炸鸡摊以协议尚未到期、补偿尚未谈妥为由拒绝搬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2022年10月12日深夜,经餐饮公司管理者阿海(化名)授意,店长小刚(化名)、员工小亮(化名)明知经济纠纷尚未解决,不顾民警多次协调,在未告知炸鸡摊经营者的情况下,强行闯入档口,将里面的设备物品私自清出变卖,最终无法追回,造成炸鸡摊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余元。第二天上午,炸鸡摊经营者发现情况后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三人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2022年9月30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情况,认为三人虽然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得到被害人谅解,最终决定对三人不予起诉,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在本案中,餐饮公司自身违反租约在先,炸鸡摊并不属于侵权人;涉案人员辩称如不搬离将影响餐厅整体转让,进而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三人私自闯入档口,变卖炸鸡摊的合法财产,亦不属于“合理措施”。私力救济自有其行为边界,这种私自处置他人合法财物的行为,不符合民法规定的自力救济条件,因而不具有合法性,实际上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

检察官提示

本案处理时,检察机关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秉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从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考虑涉案人员虽然相关行为构成犯罪,但主动认罪认罚,具有自首、退赔、初犯等从轻情节,被害人亦表示谅解,最终决定对三人作不起诉处理。涉案人员在接受处理结果时,经检察机关法治教育,再次痛心悔过,表示今后一定会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绝不再触碰法律红线。

构建安宁、和谐的社会秩序,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矛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存在民事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予以解决。私力救济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得擅自跨越法律边界,私自采取手段,进而激化矛盾。当事人以存在民事纠纷为由,违反法定程序,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属于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

来源 :东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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