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司机廖某某因参与运输假烟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从案件来看,该男子既未生产、销售假烟,也未参与走私香烟,只是参与运输假烟赚取运费,为什么也被判刑还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廖某某接到“大老板”的电话,接下了一份高价运费“订单”,随后于同年2月下旬某晚驾驶大货车跨省到达雷州市某镇海边,装运香烟后听从指使进行绕道运输,并于次日凌晨运输在途中被湛江市公安局联合缉私队抓获,现场查获香烟200余箱近13000条。经鉴定,涉案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约412.6万元。
【诉讼过程】
湛江经开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廖某某明知涉案香烟系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帮助运输、转移,价值总额约为人民币412.6万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开区检察院对其提出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经开区法院采纳该量刑建议,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您】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产品,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生产、运输、买卖烟草制品的,均涉嫌违法犯罪。明知他人无证经营、走私烟草专卖品而予以提供运输等帮助,构成犯罪。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再次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切莫心存侥幸!专用卫星通讯工具、高额运费、非正常接头方式、指定的绕道而行……交易中如涉及上述因素,所运输的货物极有可能系违禁品,运输者有义务第一时间报警、举报,才能有效规避自己的刑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来源:湛江开发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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