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怎么办?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在现场处理事故,然而有人一看出事了,心里害怕,跑了!结果……
12月2日20时50分许,中山三乡交警接到驾驶人李某报警称,自己驾车行驶至三乡新圩桥路段时,对向一辆小轿车突然实线变道,撞向他的小轿车。事后,对方倒车20米并在现场停留大约3分钟后,突然驾车逃离现场。民警随后赶往现场了解情况。
未料半小时后,民警再次接到报警称一辆小轿车行驶至三乡平东村鸿埠园路段时,突然失控撞向路边多辆电动车后又撞了两间店铺,肇事司机下车看了几眼后,同样火速驾车逃离现场。
在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两宗事故的肇事车辆竟是同一辆小轿车,于是立即联系车主。但得知涉案车辆早前已经抵押给陈某。根据相关线索,民警找到肇事司机陈某的家属,要求规劝陈某到大队配合案件调查。
迫于压力,12月7日,陈某来到三乡大队投案自首,并对其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据了解,陈某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接受民警的询问时,陈某辩称对发生在新圩的事故不知情,而在鸿埠园发生的交通事故则是因为自己操作失误才发生的。陈某由于没有驾驶资格,害怕被抓后受到严厉处罚,于是逃离现场,并于12月4日将车辆卖到废品收购站,以为把车卖了,就没有证据指证他是肇事司机了。
根据道路交通法规,陈某除赔偿两宗案件中的15000余元相关损失外,还将面临因无证驾车、肇事逃逸,合计被处以罚款3500元,行政拘留20天的处罚。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处理中。
肇事逃逸后果严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隐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警提醒
请广大市民群众时刻遵章守法,安全文明出行,如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停车,救助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处理。抱以侥幸、以身试法,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中山交警权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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