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徳庆:司法所以案释“典”,化解相邻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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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相邻的各方,权利的行使彼此之间肯定互相影响,如果权利人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不动产,并且完全排除他人的干涉,势必会造成冲突。因此,为了调和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实现共同利益,法律直接规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由此而产生的纠纷非常普遍,近日,德庆县司法局新圩司法所就处理了一宗相邻权纠纷。

村民张三居住在321国道边,他家的房屋后面是一条自然形成的小河,某工地在张三家东边,河水自西向东流。张三向司法所反映由于某工地内部修筑了一道挡水坝,致使其房屋后面的小河水位猛涨,眼看就要淹到他家的房子,但由于各种原因该工地始终没人处理此事。得知情况后,司法所调解员联合镇综治办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该工地,并及时联系了该工地相关负责人到张三家房屋后面查看小河水位情况。

经现场核实,该工地确实在小河下游修筑了一道挡水坝,工地负责人声称修筑挡水坝是打算利用水流落差发电,以达到节能环保的目的。很明显修筑挡水坝是造成小河上游水位上涨的主要原因,现在不是雨季对上游的影响还不是很大,倘若到了雨季上游水位快速上涨很容易会淹到张三的房子,影响张三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民法典》第290条“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及第296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该工地修筑挡水坝明显改变了流水的自然流向造成上游水位上涨,而且有可能危及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张三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根据《民法典》第288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该工地应该妥善处理此事,避免出现危及上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情发生。

经过调解员现场释“典”,工地负责人表示会适当降低挡水坝高度(该挡水坝为可升降挡水坝),而且该挡水坝处有人24小时值班,会在雨季到来时及时降坝放水,保证不影响上游群众的生产生活。张三也表示他不反对工地利用水流发电,但在利用水流的同时不能影响上游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后,调解员建议工地负责人将挡水坝值班人员的电话告知张三,双方保持及时沟通,防止由于沟通不畅造成上游水位上涨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双方对调解员的处理方法均表示认同,该纠纷圆满解决。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许多事情确实需要邻居的帮助,与邻居打交道的次数往往比亲戚还多,邻里关系和睦,互相帮助,生活能够得到许多便利。《民法典》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仅是司法所在对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相邻各方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特别是其中的团结互助原则,强调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坚持睦邻友善,互利共赢,相互替对方着想,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便利,反对损人利己。相邻各方发生纠纷时要保持忍让和克制,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和化解矛盾。双方协商有困难时,可以及时向司法所和当地政府反映,让调解员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调解方式去解决纠纷,以维持邻里关系的和睦和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

来源:肇庆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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