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自制叉烧”“法式鹅肝”“网红蛋糕”吃不得!清远一批商家被罚

清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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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清远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三批全市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清远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民生领域13类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

1.佛冈县某蛋糕店用非食品原料制作蛋糕

佛冈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其生产经营的“人气推荐29”“人气推荐30”“热销网红小仙女皇冠发光羽毛创意生日蛋糕”三款蛋糕使用了非食品原料“装饰金箔”“装饰银箔”制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佛冈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非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连山某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食品餐饮环节餐具、饮具监督抽检工作时发现,该县某餐饮店使用的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3.王某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无中文标签且未经检验的进口冷链食品

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该市打私办的通报,依法对王某经营的一批标示产地为BRASIL的进口冷冻食品共1871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批进口冷冻食品无中文标签,王某也无法提供该批进口冷冻食品的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和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十一)项和《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涉案货值达150万元,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4.英德市某寿司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英德市某寿司餐饮店进行食品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调制水产系列产品—活冻鲍鱼”已超过保质期,“自制叉烧”“法式鹅肝”等7种食品标注了虚假的生产日期。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英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5.连南某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梳打饼干案

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在核查处置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时发现,该县某食品厂生产经营的梳打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为0.32g/kg,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标准(标准指标≤0.25g/kg)要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6.清城区某商行销售侵权假冒“飞天”贵州茅台酒

清远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清城区某商行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商行经营者通过微信购买并销售的66瓶53度1000ml的“飞天”贵州茅台酒,经商标权利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的“飞天”茅台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涉案货值达25万多元,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7.周某某生产经营添加了“药品”的食品

清新区市场监管局联同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黄田村一处民宅进行检查发现,周某某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生产经营添加了“西地那非”类药品并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清新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8.阳山县某摩托车配件店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

阳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阳山县某摩托车配件店销售的“台铃牌”“广爱牌”电动自行车涉嫌存在“超标”的情况。经送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结果显示上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要求。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阳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9.清远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通报,组织执法人员对清远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为6辆营运车辆提供年审检验检测服务过程中,采用伪造的行驶记录仪图片出具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该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10.清城区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柴油

清城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监督抽检发现,清城区某加油站销售的国Ⅵ 0#车用柴油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

该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采写:朱文华 通讯员 钟坚强

编辑:郭晓琼

校对:林家茵

编审:周东辉

编委:黄妍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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