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法院发布2017-2021年南海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审判白皮书

南海区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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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运用司法大数据服务社会治理,11月22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召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公开发布2017-2021年交通事故责任审判工作情况及五个典型案例。发布会由南海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吴建兴主持,佛山市人大代表林世彬、南海区司法局副局长关海潮、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杨国华应邀出席活动,交警代表、律师代表、保险代表、媒体代表参加活动。

发布会上,南海法院民五庭庭长徐可帆对白皮书作出深度解读。自2017年至2021年,南海法院共审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6558件,简易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从2017年的65天压缩至2021年的29天,服判息诉率近8成,生效文书主动履行比例上升。依托科技赋能,南海法院积极探索电子送达、网络答辩、远程庭审、裁判文书智能辅助生成等新举措,对在办的涉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全面采用电子卷宗办案模式,实现了裁判文书智能辅助生成,审判质量整体保持较高水平。

对于案件审理中涉及的问题,白皮书进行了统计分析,以下五个问题较为突出:新型交通参与者发生事故的占比上升;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主要原因;司法鉴定意见是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机动车保险保障覆盖率不足,2021年约85.1%的案件赔偿请求金额超过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虚假诉讼现象频发,今年以来,南海法院依法对6件涉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8名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案涉方(包含汽修公司、租车公司等)作出司法处罚。

针对上述问题,南海法院在白皮书中提出相应建议:加大交通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力度;针对交通事故“高危”群体开展宣传教育;加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推广力度;进一步规范涉交通事故伤残司法鉴定;进一步完善一体化解纷平台建设;加大交通事故领域虚假诉讼打击力度。

白皮书数据显示,南海法院以诉讼方式处理的涉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数量逐年下降,诉源治理成效显著。近年来,南海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主动融入区委领导、区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积极联动有关职能部门,通过非诉解纷实体化、诉前调解专业化、调裁对接一体化等措施,构建覆盖全区各镇街的涉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和解工作网络,推动矛盾纠纷诉前高效化解。2018年5月,南海法院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南海区司法局共建道交一体化处理中心,着力构建“四调联动”工作机制。该中心自成立以来,共受理纠纷16178件,调解成功10112件,调解成功率达62.5%。

会上,佛山市人大代表林世彬、南海区司法局副局长关海潮、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杨国华对五年来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审判、调解工作表示肯定,表示将继续支持道交一体化处理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并针对目前道路交通发生的新情况、新变化提出了各自的见解与建议。与会嘉宾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壮大基层调解力量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吴建兴副院长表示,南海法院将继续积极推进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审判工作,服务南海经济发展与社会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多维度拓宽司法服务渠道,不断提升涉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审判水平,为人民平安顺畅出行筑牢司法屏障,为交通运输业、保险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为平安南海、法治南海建设贡献力量。

案例一

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如何分配责任

——冯某等诉李某、保险公司、裕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外卖员李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送餐过程中与行人冯某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受损、冯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裕某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务协议》约定,李某按照美团众包平台展示的劳务需求信息内容、要求、标准,自助选择接收服务事项,并在接单后及时完成劳务服务并收取裕某公司支付的劳务费。裕某公司为李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个人意外伤害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裁判结果

南海法院认为,根据事发当日的跑单情况,结合本起事故的发生时间,足以认定被告李某事发时在进行外卖送餐工作,属于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裕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个人意外伤害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为裕某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与本案纠纷不属同一性质纠纷,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南海法院判决裕某公司应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予冯某。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实践中,外卖平台的配送经营模式包括众包配送模式、自营配送模式与代理配送模式等。各大外卖平台通常选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配送模式相结合以实现更好的配送服务。不少外卖平台都在尝试“去劳动关系化”,规避外卖人员可能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复杂的用工模式不仅给劳动关系认定和劳动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也让受害人难以找到赔偿主体。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骑手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了赔偿责任主体的不同,部分骑手通过第三方承包等方式提供服务,并没有与平台经营者建立直接的用工法律关系,所以该类案件应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受害人冯某并未起诉某平台企业,而是将与李某签订《劳务协议》的裕某公司与李某作为被告主张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人冯某请求裕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二

无偿搭乘的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农某干、黄某世、黄某红、黄某弯、黄某洋诉黄某留、罗某浩、钜某运输部、付某全、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罗某浩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黄某留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搭载陆某仁)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黄某留受伤及陆某仁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浩、黄某留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陆某仁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农某干、黄某世、黄某红、黄某弯、黄某洋均系死者陆某仁第一顺序继承人;罗某浩驾驶的案涉机动车登记在钜某运输部名下,罗某浩系钜某运输部职员,付某全系钜某运输部个体经营者;付某全为案涉机动车购买了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裁判结果

南海法院认定,农某干等五原告损失合计1218432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599216元(扣除付某全垫付的费用65000元);关于另外的损失554216元,由于黄某留系出于好意无偿搭乘死者陆某仁,应减轻其赔偿责任,故酌定由黄某留承担90%的责任,即需赔付498794.4元予农某干等五原告。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相关情况未作明确规定,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基于公序良俗等价值的考量判定驾驶人(供乘人)的责任。《民法典》出台后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内容,“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搭乘人受损害,驾驶人(供乘人)的责任性质为一般侵权责任,若驾驶人(供乘人)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形,减轻其赔偿责任。“好意同乘”系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及倡导绿色出行均具有积极意义,值得社会倡导。然而,驾驶人(供乘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不可推卸的保护义务,因此要减轻相关赔偿责任,也应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驾驶人(供乘人)而言,要始终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搭乘人也要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莫让好意变悲剧。

案例三

受害人方存在过错能否减轻肇事方赔偿责任

——周某华诉陈某、保险公司、周某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驾驶的厢式货车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周某辉(事发时未满16岁)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搭载周某华(事发时未满18岁),两人均无佩戴安全头盔]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华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周某辉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某华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周某辉所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实际支配人为周某华的父亲周某成,其对该车辆疏于管理,导致没有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周某华擅自取得车匙后,交由同样未取得驾驶证的周某辉驾驶,二人驾乘过程中发生本起交通事故。周某辉辩称,周某华明知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还将摩托车交予其驾驶,周某华存在过错。

裁判结果

南海法院认为,周某成前述过错行为与周某华受伤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周某华自愿放弃追究其父亲周某成因前述过错行为而依法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对周某华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之外的损失,南海法院酌定先由其自行承担10%的责任,超出部分再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在陈某、周某辉、保险公司等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南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周某辉应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予周某华。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若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亦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周某华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周某成作为周某华的监护人,未能妥善保管案涉摩托车车匙,亦未对周某华进行安全驾驶相关的教育,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应承担部分责任,从而适当减轻肇事方赔偿责任。

案例四

损失超责任限额应如何进行赔偿

——刘某诉杨某、迦某公司、骏某公司、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是迦某公司员工,其在驾驶牵引半挂车(由迦某公司挂靠在骏某公司名下)工作途中与刘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害、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刘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刘某起诉要求杨某、迦某公司、骏某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裁判结果

南海法院认定,对于刘某的各项损失391883.26元(其中医疗费144150.49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予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271883.26元(其中医疗费134150.49元,其他损失137732.77元),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和保险合同约定,酌定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其他损失50%即68866.38元予刘某。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本案非医保项目费用部分为10%;因此,对于医疗费134150.49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医疗费 60367.72元予刘某(134150.49元×50%×90%),迦某公司、骏某公司赔偿非医保项目费用6707.52元(134150.49元×50%×10%)予刘某。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交强险的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包括门诊或住院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各分项限额范围内对事故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案例五

网约车司机对乘客下车的安全保障与提醒义务

——谭某诉罗某、叶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罗某驾驶网约车乘载叶某,未按规定临时停车后,后排乘客叶某打开车门下车时与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害、谭某受伤。

裁判结果

南海法院认为,罗某违规停车下客,叶某打开车门时妨碍了谭某通行,罗某与叶某的上述行为共同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罗某、叶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谭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因此,南海法院酌定罗某、叶某对本次交通事故分别承担60%、40%的赔偿责任,并判决罗某、叶某赔付谭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叶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载客营运车辆因为停车开门而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有的甚至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营运车辆司机与乘客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营运车辆司机作为承运方负有全面适当履约、将乘客安全运送的义务。在本案事故中,罗某驾驶案涉车辆在道路上没有按照规定临时停车并允许乘客叶某下车,存在较多的危险因素,即使叶某坚持在该地点下车,罗某也应当认真观察车辆周边情况,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再允许叶某下车,并及时提醒叶某开门注意安全等事项。因罗某、叶某未尽到合同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均存在过错,应就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南海法院

编辑:南海区委政法委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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