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将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南方+ 记者

12月1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举行《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新修订的《条例》呈现出在理念上从查事故转为重预防、在方式上运用信息化提高监管效能、在主体上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等特点。

其中,专设社会共治一章在广东省内具有首创意义,体现了珠海在制度创新方面的积极探索。新修订《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2月1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举行《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新闻发布会。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发展和安全,珠海市根据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机构改革以来珠海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域的新形势新情况,对《条例》做出全面修订,并于今年11月30日经珠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主要体现为:突出一个中心、两个责任、三个转变。即以解决问题为中心,紧密围绕珠海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明确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如创新规定安全总监、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安全生产资金专款专用等制度,紧盯关键人员、关键制度、关键环节,把责任落实到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各个人头。此外,在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方面在理念、方式和主体上的转变提升方面,从查事故转变为重预防,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加强对安全生产的信息化管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构筑城市安全生产守护网。

具体来看,此次修订后,条例共七十一条,设总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社会共治、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其中,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条例的核心内容。

结合珠海实际,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分设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两节。在一般规定中,一是增设了安全总监制度,规定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在任职条件上适当放宽学历要求,更加注重实践经验,实现“让专业人干专业事”;二是创新推行风险分级管控报送制度和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生产经营单位与监管部门“信息实时联动”;三是明确安全生产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

为着力减轻企业负担,《条例》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要通过多种方式打造“精准化、信息化、信用化”监管新模式。包括推行“精准化监管”,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符合条件的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减少现场检查的频次;探索“信息化监管”,明确在特定情况下监管部门可以利用信息化设施设备,实施非现场执法;构建“信用化监管”,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依法给予限制,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值得提到的是,新《条例》践行《“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的有关要求,新增了社会共治专章,这是广东省具有首创意义的立法探索。《条例》新设第四章“社会共治”,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包括推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常态化;构建“主体多元、覆盖全面”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明确规定政府可以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企业提供保险费补贴等。做到人人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充分发挥安全生产隐患举报作用,切实构建安全生产社会共治格局。

【采写】南方日报记者 董谦君

编辑 叶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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