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百姓的身体健康。猪肉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主要的肉食品,其质量安全更是不容忽视。乐昌市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整治涉食品安全问题,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简要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在其位于乐昌市**村委会**村(**洞)的自建房中养殖场内私设生猪屠宰场,私宰生猪并销售给吴某某、刘某某等人用于市场贩卖,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48592元。
检察履职:
2020 年5月,乐昌市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发现唐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建议乐昌市农业农村局将本案移送至乐昌市公安局。2022年1月28日,乐昌市检察院以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乐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15日,唐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着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提醒:
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国家之所以规定定点屠宰是为了保障生猪的质量安全,保证食品安全。私设屠宰厂存在各种隐患:
一是来源无法保障。地下生猪屠宰厂(场)是当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通道。低价购入的猪肉不可言喻地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二是环境污染严重。一些农村中小养猪场,从场地选择到养殖过程都呈现巨大问题,譬如场地选择在毗邻居民(村民)聚居地,粪便臭气晕天,且猪场排放乱排,环境污染严重,同时,喂养猪的饲料以回收餐厨食客吃剩垃圾为主,猪肉质量堪忧。
三是严重扰民。地下屠宰场因为被政府多次“高声”喊停,转而进行“地下工作”,半夜杀猪,猪声四起,周围邻居每夜被吵得无法安睡。
打击情况:
2015 年以来,乐昌市检察院依法办理涉食药品案件11件12人,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处;依法定期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加大对涉食农产品、食品生产销售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解决食品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来源:乐昌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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