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是我国第六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生命至上,安全至上。无论你是企业管理人员还是一线工人,《安全生产法》都与你密切相关。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才能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有效管控事故隐患,否则一丝大意就有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机器轰鸣不断,车辆穿梭往来,工人们顶烈日、冒酷暑,铆足干劲,挥汗奋战,是我们经常看到的建设项目施工场景。2021年,某公司建筑工地也正在热火朝天地上演着这一幕。本来是一幅如火如荼的建设画卷,却未料到,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让这幅美好的画卷失了颜色!
为赶工期不顾安全
在这个建设项目中,某公司负责库房、屋面、地下室外墙等。该公司任命向某为防水工程的负责人,全面负责防水工程的施工。向某作为负责人,本该严格要求自己并督促工人注意施工安全,可谁知向某为赶施工进度,在明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私自和工人周某来到工地楼顶的货梯机房上进行防水施工作业,完全没顾上考虑人身安危。
彼时他们俩谁都没想到,这一昏头举动,将会在接下来的不久带来致命的后果。
疏忽大意高处坠落
在施工作业期间,周某在未系安全带、未设置安全护栏的情况下,背对着女儿墙(建筑专业术语,又名压檐墙、孙女墙,指建筑物屋顶周围的矮墙)边撕防水材料保护膜边后退,完全没有意识到,后面已经快无路可退了。或许是周某一时疏忽,又或许是他当时以为自己是站在地面上,总之就在他继续后退的一瞬间,突然感觉身体失去平衡,来不及反应,就已不慎从货梯机房顶部坠落。
发现这一情况后,向某吓坏了,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场时发现周某已经死亡,遂报警。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将向某抓获。
触犯刑法各方担责
安全事故总是令人触目惊心,而该起事故的发生,向某以及某公司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向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明知涉案货梯机房顶部未设置临边防护、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制止周某且参与到防水施工作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宝安区检察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某公司未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班组工人冒险在未设置临边防护的涉事货梯机房顶部进行防水施工作业的事故隐患,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由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检察官在此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一个微小细节,一时疏忽大意,一次违规作业,都有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令人追悔莫及。每一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都可能意味着有多个幸福家庭从此支离破碎,相关单位、责任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责任人员甚至锒铛入狱。
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责任大于天。希望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安全责任人员、从业人员都能提升安全意识,吸取教训,防微杜渐,加强监管,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来源: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