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百色市凌云县一名15岁的少年
驾驶电动车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
自己受伤、车辆损坏
结果还要承担事故责任
事发经过
11月16日19时许,在百色市凌云县新秀路民中路口,一辆无号牌电动车与一辆白色小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人韦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随后,民警对双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均排除酒驾的嫌疑。
民警调取事故路口的监控和涉事小轿车行车记录仪视频,还原事故的经过:事发时小轿车正左转弯,韦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避让不及,直接碰撞到小轿车左侧,后失控倒地,因惯性继续向前冲数米后停下。
经查,韦某(15岁)未满十六周岁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未靠右侧通行,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未成年人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
未成年人驾车一不懂交规,二不懂操作。当行驶中遇到突发情况时,往往处置不当,极易酿成交通事故。未成年人驾车很容易诱发多种违法现象,如超速、超车和超载等。一旦发生事故,悲剧就会酿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交警提醒
1、各位家长要看好自家的孩子,主动约束和教育未成年子女不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上路。
2、望广大未成年人爱护自己,珍惜生命,不要无证驾驶,超员行驶,拒绝交通违法行为,文明出行。
每一起事故都是前车之鉴
希望广大群众、家长与未成年人
从这起事故中
吸取教训
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
才是预防事故的根本
来源:广西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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