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李某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死,其妻子蔡某及其两名子女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所谓何事?近日,高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依法驳回蔡某及其两名子女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2017年7月,李某通过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综合意外伤害险,意外身故/伤残保额为100000元。同年11月21日李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意外跌倒,经送医院检查,李某头颅右侧颞顶部骨折,右侧坐骨下肢骨折。李某于门诊检查治疗后当天即返回家中休息,次日在家中死亡。随后,李某的妻子蔡某及子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李某无证驾驶符合保险条款中关于免责事由的约定,且其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李丙也在投保告知单上签名确认为由拒绝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属于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死亡。保险公司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对于责任免除部分的条款内容已经进行了加黑、加粗,保险公司已经对投保人李丙就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作出了相应的提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已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符合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车期间”的免责情形,蔡某母子三人不能以保险人对该免责事由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而请求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免责条款免除本案保险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官提醒,无证驾驶系我国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行为,其不仅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风险,更威胁了社会公共的安全。广大群众驾驶机动车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更不要酒后驾车,避免发生意外事故时得不到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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