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不执行场所“扫码”规定被罚】
2022年11月20日5时许,工作人员发现茶山镇南某台球室有3名顾客没有扫场所码,而该台球室工作人员并未要求顾客扫码。另该台球室分别于今年7月30日、8月23日、10月5日因顾客未扫场所码被公安机关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宏荣台球室经营者姚某发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出租屋不执行场所“扫码”规定被罚】
2022年11月21日10时许,工作人员对初筛阳性病例居住出租屋开展工作时发现,大朗镇水平村一出租屋存在多人没有莞e申报以及未落实场所码扫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出租房二手房东曾某玲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故意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被立案侦查】
2022年11月24日,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依法对故意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黄某等人立案侦查。经查,黄某等人于2022年11月19日晚离开广州市海珠区,租车于11月20日凌晨来到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博头小组某酒店,在入住酒店申报旅居史时,谎报来自广州白云区龙归街道,隐瞒海珠区旅居史和接触史,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防控重大风险隐患。11月23日,经核酸检测,黄某筛查结果为阳性,后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
【违反临时管控措施】
2022年11月12日20时许,工作人员发现丁某明知位于万江街道万江社区新兴街的住处属于临时管控区域,而擅自离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丁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6日12时许,工作人员发现高某在接受居家健康监测期间,擅自离开位于万江街道新谷涌社区新兴路的住处外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高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5日10时许,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工作中发现,居住在疫情防控临时管控区的袁某铭、袁某珠二人,扒开围蔽的水马私自外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袁某铭、袁某珠二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市场不落实扫码规定】
2022年11月25日12时许,长安公安分局工作人员日常检查发现长安镇新民市场某铺位经营者冯某燕未要求进入该场所的客人扫场所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冯某燕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居家健康监测违规外出】
姜某波为外省市来莞人员,社区防疫人员通知其11月21日至23日居家隔离不能外出、11月24日至27日居家健康监测非必要不外出。2022年11月25日,寮步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发现姜某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违反规定外出,于11月24日自驾车分别到常平镇、大岭山镇取快递。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姜某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居家隔离违规外出】
王某为外市返莞人员,2022年11月19日回到我市望牛墩镇后,社区防疫人员通知其需进行3天居家隔离及4天居家健康监测。11月25日,望牛墩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发现其于11月21日17时30分许与家人到洪梅镇某饭店就餐,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王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报备】
2022年11月25日,沙田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发现黄某系外省市来莞人员,未按市防疫办第69号通告在“i莞家”APP报备来莞信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黄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出租屋不落实扫码规定】
近日,相关部门在例行筛查中发现三名阳性患者。11月24日,公安机关对上述患者曾租住的东莞市寮步镇塘边村某公寓进行排查时,发现经营者郑某存在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不按规定扫场所码以及超范围经营没有向公安机关备案等情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郑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旅馆业不落实扫码规定】
2022年11月23日,长安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对东莞市长安镇霄边大街某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按照相关规定对进入人员落实场所扫码、测温及提醒戴口罩;对部分旅客未按照规定实名登记身份信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该酒店前台刘某,店长詹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东莞公安提醒: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所有人员要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 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 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法规】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法规】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法律法规】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法规】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法规】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法规】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法规】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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