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检察院开展全市首场“从业禁止制度及相关落实意见”宣讲普法活动

遂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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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意见》的培训学习工作,贯彻落实从业禁止制度,11月21日,遂溪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尚保带队到乐民镇开展专题讲座,县教育局安全办主任李自进,乐民镇中心小学校长陈堪如、园长和老师代表参加学习。这是湛江市范围内首个以“从业禁止制度及相关落实意见”为主题的宣讲普法活动。

什么是“从业禁止制度”?

 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人“重操旧业”、再次犯罪。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条,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和终身禁业制度。但因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从事教师职业。

 陈尚保就如何贯彻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及相关落实意见提出三点希望:

01

 加强学习培训,严格依法办案。通过举办专题讲座、联合培训等形式,将《意见》作为检察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的重点培训内容,切实抓好学习。

02

 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衔接。不断健全、细化工作机制,探索、完善符合遂溪本地工作实际的衔接办法和流程,加强沟通交流,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和落实从业禁止、入职查询制度的执行监督和反馈。

03

 加强普法宣传,推动社会共治。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从业禁止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自觉落实从业查询制度要求,坚决防止被禁业人员进入教职队伍。

 

 未检办负责人张卓琳作为主讲人,通过介绍从业禁止制度的背景、《意见》的概况并逐条讲解具体条文,带领活动人员一起详细学习了《意见》的内容和精神。

 下一步,遂溪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以本次宣讲为起点,逐步在全县各乡镇实现从业禁止制度宣讲“全覆盖”,督促相关部门和学校全方位落实《意见》规定和精神,加强校园安全建设,打造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防火墙”,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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