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仅休息12天,还得不到赔偿,深圳光明法援为打工人“讨公道”

深圳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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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工伤后,仅休息12天就重返工作岗位,离职前后,曾多次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但索赔之路坎坷曲折,无奈之下,张三(化名)向深圳市光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他能否顺利获赔?来看这起法援案例……

公司不理会,法 来“撑腰”

2017年9月,张三入职深圳市光明区某公司,担任职员职务,主要从事研发管理工作。2018年9月,张三与公司签订了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工资按照薪资结构表结算。

2019年6月的一天,张三因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全身多处受伤。后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三构成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

遭受工伤后,原本停工留薪期为半年的张三仅休息12天,之后就开始正常上班。2021年9月10日,因劳动合同期满,张三主动申请离职,离职前后,张三多次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但公司均不予理会。

无奈之下,张三决定通过申请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权益。2021年10月,经深圳市光明区法律服务中心审查,认为张三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款“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之规定,并于2021年10月19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了广东贞邦律师事务所谭学艳律师担任张三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代理律师。

法律显公正,赔偿慰人心

接手案件后,律师约见了张三,仔细研读案卷和在案证据,全面掌握案情。结合事实关键点和相关法律法规,承办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是申请人遭受工伤后,仅休息12天,其余停工留薪期申请人一直在正常上班。停工留薪期内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发放的工资为申请人实际上班所 取得的劳动报酬,被申请人并未依法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向申请人支付任何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停职留薪期工资。

二是被申请人少报申请人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申请人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降低。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因此,被申请人应该向申请人补足一次性伤残差额补助金。

三是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用人单位按照四个月的本人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最终,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承办律师的部分 代理 意见,并作出裁定: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差额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余万元;驳回 申请人 其他仲裁请求。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如何申请认定工伤,进行工伤赔偿是每个劳动者关心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如若遭遇工伤等情况,劳动者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勇敢并及时地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同时,在工伤期间,也要留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如此在争议发生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图:司新宣、光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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