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是
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
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汕头人社公众号近推出系列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劳动保障权益政策问答
您可一定要了解
我们共同维护您的权益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迅速发展,以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运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快递员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快速增长,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消费作出了重要贡献。为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关权益,国家和省出台了若干文件,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小知识吧!
本期,我们先来了解
新业态劳动关系的确立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网监发〔2021〕38号)
3国家邮政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
4交通运输部等十六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94号)
5交通运输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122号)
6省人社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22〕14号)
粤人社规〔2022〕14号全文阅读链接▼
http://www.gd.gov.cn/gdywdt/zwzt/wjybjy/zxzc/sj/content/post_3988295.html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01与平台企业或加盟、代理、外包平台业务的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以下统称“新业态企业”)形成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就业人员;
02依托平台完成工作和接受新业态企业劳动管理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以下简称“新型用工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新业者”);
03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或自主从事劳务、咨询等自由职业活动,与新业态企业形成平等民事关系的就业人员。
新业态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明确双方的用工关系:
属于劳动关系的
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依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规范和处理;
属于新型用工关系的
双方应签订新型用工关系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属于民事关系的
双方可签订民事协议,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规范和处理。
若用工双方未予明确或未有书面协议(合同)约定的,事实上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且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可确定为新型用工关系:
一是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依赖于平台企业提供的信息,并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劳动或服务;
二是新业态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但劳动者对决定是否或何时提供劳动或服务具有较大自由度;
三是劳动者从一个或多个新业态企业获得报酬,报酬的算法及支付周期取决于平台交易规则。其他情形则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确定为劳动关系或民事关系。
新业态企业与新业者建立新型用工关系,应平等协商并订立新型用工关系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新业者的从业报酬、从业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职业危害防护等基本劳动保障权益事项,并可根据实际从业情况确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平台企业与劳动者或个体工商户建立民事关系,双方签订的民事协议要合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鼓励新业态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或电子用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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