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韶关浈江法院审结一起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学生与迎面跑来的同学相互碰撞,
导致受伤入院治疗。
家长将学校和同学及其家长告上法庭,
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小浩与小森是小学四年级的同班同学。一次体育课时,体育老师组织学生排成四列纵队,在学校操场跑道上练习30米单程快速跑,要求学生跑至终点后从跑道两侧返回起跑线。在练习过程中,小浩在体育老师发出指令后奔跑至终点,然后沿着原跑道返回起跑线,就在此时,体育老师发出了下一组出发的指令,小森听到指令后便向前奔跑,不慎与小浩相撞,导致小浩受伤倒地。
事故发生后,体育老师立即将小浩送往学校保健室治疗,同时上报学校并通知小浩家长。三天后,仍感觉不适的小浩,被家人送去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小浩系左股骨远端干骺端骨折,在医院进行内固定手术及恢复治疗后,各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诉至法院。
网络图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小浩系在上体育课过程中与被告小森相撞受伤。体育老师在出现部分学生未遵守教学要求从跑道两侧返回起点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且上一组学生尚未离开跑道时,即向下一组学生发出起跑出发的口令,导致事故发生,显然未能尽到安全管理、教育职责,校方对小浩的受伤存在过错。
本案中,小浩对体育课跑步训练过程中,不遵循任课教师指令可能出现的相撞后果应有清醒认识,应当预见自己与正在相向跑步的同学相撞有可能受伤,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而且事故发生后,小浩的家长未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而是在事发后第三天才送往医院治疗,不能排除因此致小浩病情加重的情形。
而本案事发时,小森在任课教师的指令下起跑出发,与违反教师指令的小浩相撞,导致小浩受伤。从事故的发生过程来看,小森所参与的训练项目是按照老师的安排正常进行,小森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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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认定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浩自行负担4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校方赔偿小浩各项损失1.7万余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这份判决,你怎么看?
虽然最终责任认定已经清晰,
但是从当值老师个人、学校和家长
三方处理的角度出发,
缺乏第一时间
对当事受伤害学生的应急处理
才是最主要诱因。
延伸阅读
每个人都应该牢记
运动损伤急救知识,
以备不时之需!
来源:韶关民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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