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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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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3月15日实施的《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府〔2022〕2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费,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

生育津贴计发办法为职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1、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2、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3、每月按时足额在本市缴纳职工医保费用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但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具体人群可参见下表。

参保人产前检查应当选定一家产检定点医疗机构,并凭《广东省生育登记凭证》等资料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如果参保人需到市外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应先向各镇街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备案后才能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凭本人医保凭证在本市或备案成功的省内产检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发生的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报销


中山火炬融媒体中心

美编:高一瑞

责编:赵攀峰、李明锋

执行总编辑:胡红江、戎明星

总编辑:宋文君

编审:李慧

素材来源:中山医保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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