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 维
“善良也有错?”日前,一则关于流浪狗伤人的判决结果,引发网友热议。今年5月,方某被小区内的流浪狗咬伤,并向经常投喂它的徐某提出索赔。法院认为,徐某长期投喂流浪狗,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最终判决徐某赔偿医疗费等3243元。
不少网友喊冤:对爱心之举追责是过分苛责,徐某“好心没好报”并不合理。但从法律上说,这个判决并无不妥:《民法典》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流浪犬只名义上虽然无主,但“长期投喂”却相当于事实的有主。
类似案件也有先例:两年前,在“老人被流浪狗撞伤喂养者赔偿4万元”一案中,关键词也是“经常投喂”。
强调行为的时长,逻辑上不难理解——流浪狗容易对投喂者形成食物依赖,继而长时间盘踞一地,引发对人的攻击。其实,这也间接回应了舆论关于“是不是在给善行泼冷水”的担忧。需要明确的是,偶然的投喂虽不值得鼓励,但一般不会被追责,除了不易形成明显的因果关联外,正如有法律人士指出:否定投喂者朴素的爱心,也并非法律初衷。
不过,法理上的辨析,并不足以平息所有争议。毕竟,法律有它自身的局限,只能追求理论意义上的精确,对“狗咬人”的责任认定也是如此。但毫无疑问的是,行善也要方式正确,不能仅凭目的正当,却在制造更多的“恶”。远至著名的“子路受牛”,近至一些无知的放生行为,例子比比皆是。流浪狗危害很多:传播病毒、容易伤人、威胁交通安全……盲目投喂无异于“助长”公共隐患。
有鉴于此,与其为判决结果争论不休,不如反思流浪狗泛滥的根源——其中有道德的问题:它们绝大部分都源于人为抛弃;也有执法的困境:弃养行为较为隐蔽,认定、取证难度不低;还涉及到治理的难题:无差别扑杀未免粗暴,人道收容又难以承担……因此,破局非一日之功,有赖社会合力,但个人至少可以在有条件时通过合法收养,给它们一个温暖的家;倘若没有条件,也不要“爱心泛滥”,应当通知相关单位予以处理。
某种程度上,舆论的参差,也凸显了这起判决背后的普法意义。不排除有的投喂是一种“伪善”,为了自我标榜罔顾公共利益,这绝非一句“个人自由”就能搪塞过去。但对只是“好心办坏事”的有爱之士,还是不妨少一些责难,多一些警醒和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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