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父亲因病离世,祖父母与母亲争夺监护权,电白法院这样裁定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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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父亲因病离世后,孩子母亲将孩子祖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其对孩子享有监护权,这是怎么回事?日前,电白法院审结了该起监护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许某甲、黄某某是夫妻关系,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是许某甲、黄某某的儿女。蔡某某是许某乙的妻子,是许某甲、黄某某的儿媳。婚后,蔡某某与许某乙生育两个儿子许某戊(2013年出生)、许某己(2016年出生)。

一家人本来生活幸福,可惜好景不长。2021年5月,许某乙因病离世。2022年上半年,许某甲、黄某某多次阻止蔡某某带许某戊、许某己外出,妨害蔡某某行使监护权。蔡某某遂以许某甲、黄某某故意阻碍其行使抚养和监护权为由,诉至电白法院,请求判决原告蔡某某对儿子许某戊、许某己享有监护权,并判决两被告立即将儿子许某戊、许某己交由原告抚养监护。

法院裁判

庭审中,原告蔡某某自述身体健康,学历为初中文化,其从事销售工作,月收入5000元左右,计划安排许某戊、许某己在某学校全托就学,其母亲现年50岁,可协助照看许某戊、许某己。

被告许某甲、黄某某自述其身体好,两人均为文盲,无收入,依靠子女赡养,目前与许某戊、许某己居住在小儿子许某丙家中。儿子许某丙与女儿许某丁均未婚,许某丙为小学文化,许某丁为初中文化,平时许某戊、许某己由许某丁负责教育。蔡某某、许某甲、黄某某一致确认许某戊、许某己出生后一直在许某甲、黄某某家生活,蔡某某有支付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许某戊、许某己的父亲许某乙因病离世,但蔡某某作为许某戊、许某己母亲,依法应是未成年子女许某戊、许某己的监护人。祖父母等亲人的操心劳苦,不能取代父母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除非父母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以及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法院遂依法做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许某甲、黄某某作为许某戊、许某己的祖父母,平日里照顾两孙子起居生活,许某乙因病离世后,两被告希望两孙子继续随其共同生活,其对晚辈的关爱之心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但其年事已高、无经济收入且文化程度不高,在现代信息化教育的背景下,难以对两孙子的学习生活提供足够的支持和帮助。许某戊、许某己尚年幼,应当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由各方相互配合,做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方案。原告蔡某某作为两被告的儿媳,应体谅两被告的良苦用心,尊重、孝敬、关爱长辈,时常带许某戊、许某己回家看望二老。

法官寄语: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疼爱,并不能取代父母与子女之间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亲权关系,父母仍是孩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孩子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享有对孩子的监护权。享有监护权的亲属之间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目的对监护抚养问题进行友好协商,避免因争夺监护抚养权而走上诉讼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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