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公司名下的三台车相撞,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保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因同一公司名下三车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彪某公司的三名驾驶员分别驾驶公司名下的三辆货车在高速上发生连环相撞事故。交警认定,其中两名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由彪某公司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事故发生后,因保险公司拒绝作出理赔,彪某公司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经审理认为,案件有两个争议焦点,其一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向彪某公司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金。其二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向彪某公司支付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
交强险赔吗?赔
法院认为,投保人彪某公司的员工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彪某公司遭受财产损失,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交强险赔付的特别规定。
二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彪某公司赔偿案涉车辆的损失合计2200元。
第三者责任险赔吗?不赔
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彪某公司无论是作为肇事车辆的被保险人,还是肇事车辆驾驶员的用人单位,均应对第三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同时,彪某公司也是受损车辆的所有权人,根据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权益的侵害者并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法原理,彪某公司不属于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
二审判决,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珠海中院法官 王显荣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自愿投保险种,其中关于不赔付被保险人自己损失的约定,既符合相关侵权法原理,也符合该险种的行业惯例。至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风险,则可以通过车损险等其他商业非责任险予以化解。
本案中,由于彪某公司仅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并未购买车损险,因此在商业险范围内不能获得理赔。
【来源:珠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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