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车辆出入自己经营的水电站,老板蔡某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开挖山林修建道路,造成山林大量毁坏。为此,蔡某付出了代价,获刑1年并处罚金。
案件回放:图方便修路毁山林,犯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蔡某在揭西县某山处经营一家水电站,为了出入方便,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挖掘机开挖山林修建道路。经调查勘测,蔡某开挖山地道路总长度804米,道路平均宽度10.10米,折合面积8120.40平方米(12.17亩),其中占用用材林长度706米,面积10.69亩;占用防护林长度98米,面积1.48亩。蔡某开挖道路改变了林地原有地形、地貌,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揭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最终,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小心触碰法律红线
林地资源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保护好林地等农用地是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发展全局的大事。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依法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只有按照法定程序申报审批,合理地、可持续性地开发利用国家自然资源,才能在守护好绿水青山的同时,收获“金山银山”。而未经过任何立项、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就擅自毁坏并占用林地的行为,不仅会损害当地的生态环境,带来不可估计的生态损失,还有可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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