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六个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广州法院三案例入选
案例一
周某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日,周某某因担心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的平台获取并记载的其本人信息有误或被泄露,致电该平台客服,希望平台披露收集到的其本人信息。该平台客服表示:“用户有填写的信息,可以在APP个人中心予以查看,且这些信息采取了加密的保护措施,不会泄露;对于用户没有填写的信息,平台无法展示。”
同日,周某某向该平台隐私专职部门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请求披露其个人信息,平台未予回复。周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某电子商务公司向其披露收集的个人信息。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周某某要求平台向其披露个人信息,实质是主张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是个人重要的法定权利,依法应予充分保障。周某某作为平台注册用户,有权要求平台披露收集的个人信息及相关处理情况。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提供其收集的周某某相关个人信息及其处理相关情况供周某某查阅、复制。
典型意义
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是重要的基础性权利,对于防止个人因他人非法收集、处理个人信息而遭受人身财产权益损害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在切实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引导个人信息处理者合规经营,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案例二
张某等人诉某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商家服务遭差评而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应被认定为侵权
基本案情
张某等人因不满某商家的“剧本杀”游戏服务,上网发布差评,该商家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张某等人的微信账号信息,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人认为商家上述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名誉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商家则以张某等人恶意发布差评为由,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等人发布的“差评”系对剧本杀服务的主观感受,不属于虚构事实,即使该商家的店铺排名因此降低也属正常经营风险,张某等人不构成侵权。该商家在微信公众号公开监控录像并称可提供全程录像,侵害了张某等人的隐私权,未经张某等人同意公布其微信账号信息,侵害了张某等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故判令该商家立即停止公开监控录像,删除“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表述及张某等人的微信账号信息,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加强涉及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是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方面。本案保障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回应人民群众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司法需求。
案例三
李某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网络平台未经用户许可监测、读取
手机剪贴板信息属于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
基本案情
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APP《隐私政策》在“用户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中列举了拟收集的用户信息,并未包括用户剪贴板信息,安装APP后手机页面显示的权限内容也未包含剪贴板信息。李某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APP存在未经用户许可监测、读取剪贴板信息的行为,认为剪贴板可以存储身份证号等个人隐私信息,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以及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APP的实际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向李某某主动告知便监测、读取手机剪贴板信息存在过错,该行为侵害了李某某的隐私权,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向李某某出具书面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
互联网平台、手机APP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对未经许可监测、读取手机剪贴板信息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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