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因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均没有为其购买社保,两家单位就承担工伤赔偿问题互相推责,劳动者可以向谁主张工伤待遇?近日发生在樟木头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阮女士来自湖北,2021年11月,经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进入东莞某食品公司任普工,工资为15元/小时。同年12月,阮女士在该食品公司工作时被机器夹伤右手中指,后送樟木头医院住院治疗9天。此次事故被社保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十级。
由于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均没有为申请人购买工伤保险,在阮女士提出要求支付工伤待遇后,两家单位就工伤赔偿等互相推责。
派遣单位人力资源公司索性“协商”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在扣除阮女士前期借款后,支付除伤残费用外的其他全部费用共7050元,双方解除雇佣关系,其他待遇由用工单位支付。用工单位食品公司拿出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提出如果劳动者要求赔偿超过3万元,则与自己无关;3万元之内,由商业保险理赔,理赔获得的赔偿金用于支付工伤待遇。其还认为,有关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应当按15元/小时即3600元/月左右为准。
阮女士无可奈何之际,来到东莞市樟木头镇法律援办事处进行求助,法援处派出社区法律顾问李律师,一纸申诉书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申诉到劳动仲裁庭,要求其连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劳动仲裁庭按时开庭审理了本案。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李律师提出,由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均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两家单位依法应当对其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或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劳动者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于法有据。其赔偿协议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其有关工伤待遇应当以我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为基数计算。
劳动仲裁庭近日依法作出终局裁决,裁决该人力资源公司和食品公司依法三日内支付阮女士各项工伤待遇68987元,案件获得圆满解决。
通讯员:蒋鑫、李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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