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法院审理的一宗个人信息非法买卖案,入选全省法院典型案例

南方+ 记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一批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其中,阳江法院审理的《蔡某某等人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案——严厉打击网络科技公司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入选。

该案是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网络公司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典型案件。

2018年5月,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蔡某某与尹某共谋,通过该公司向上游某软件公司购买含有电话号码、登录平台名称和次数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再以每条0.35元或0.5元的价格转卖给尹某。蔡某某指派员工刘某、李某具体负责信息买卖业务,至案发前累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741238条,获利约50万元。尹某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转售给刘某中、刘某翠等人(已判刑),获利66万多元。刘某中、刘某翠利用购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组建“股民微信交流群”,后致被害人海某被骗。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尹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购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蔡某某、刘某、李某作为对某网络科技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处该网络科技公司罚金80万元;判处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分别判处刘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该网络科技公司违法所得50万元、尹某违法所得661209元。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审判法官表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轻重等依法作出判决,同时对涉案单位处以刑罚,全方位严厉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行为。接下来,阳江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全面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全媒体记者】张俊

【通讯员】刘小婷


编辑 李明秀
校对 潘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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