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提要
行为人帮助他人在微信群发布出售社交平台账号、信用卡套现等违法信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底,被告人陈某某添加了一名男子微信,以人民币38元/天的报酬为该男子发布内容为“出售微信私人/数据/QQ企业支付宝;正规卡段、移动、电信、联通、注册卡、虚拟卡;四件套,对公;花呗、信用卡,套现”的违法犯罪信息。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其妻子李某的微信先后添加了419个微信群组(共有成员83354个)。2021年3月下旬到2021年6月上旬,被告人陈某某将违法犯罪信息发布到上述微信群组,并以自己的微信收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1800元价格共出售5个微信号给他人,又从中获利680元。
判决结果
清城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信息网络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犯罪活动也由传统现实场所向新型网络空间转移,伴随而来的新型网络犯罪问题也随之涌现。本案中,陈某某利用网络发布违法信息,严重扰乱了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已经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对引导广大群众强化法治意识、正确使用网络、谨防诈骗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法条链接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新技术不断发展,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互联网非法网之地,广大网民在发布言论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三思而后行,做到实事求是,文明规范,切勿恣意妄为,随意发布不当言论,更莫为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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